在路上私设地锁“圈地抢车位”行为不仅侵占城市公共秩序,影响城市形象,还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更关乎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公共利益。在昆明市金洲湾小区永乐巷的人行道上,大量机动车违法停放,有的车主为占车位,还在人行道上安装了地锁。近日,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组织人员对人行道上违规安装的地锁进行拆除。
案情
人行道私装地锁情况严重
视频监控录像记录的画面显示,该小区大门旁的人行道上,停放着多辆机动车,把原本宽敞的人行道阻断。有的车辆被车衣包裹,看起来已停放了很久。部分人行道上虽然没有停放车辆,但却被人用锥筒、铁杆捆绑着线绳围挡起来,地面上还安装了地锁,仿佛就是私人停车位。白天还好,夜晚光线昏暗,这些地锁及线绳犹如“绊脚锁”。
“人行道本来就是给人走的地方,现在上面摆着障碍物,人还怎么走,当然就不可能走原本应该走的道路,只有往中间的道路走,走到马路上,这对行人来说肯定不方便。”附近市民吐槽。
得知情况后,联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就人行道地面安装地锁的情况,与负责管理这一区域的物业公司进行沟通,通知安装地锁的商户或个人拆除地锁。
行动
执法人员拆锁还路于民
时隔20余天,记者跟随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人行道上大部分私装的地锁依旧没有拆除。执法人员现场联系违停车辆车主挪车,并对地面上的所有地锁进行拆除。
“我们年纪大了,提不动菜,都要用车推着,推到这些地方就过不去了,抬也抬不动,推也推不了,只有绕到汽车道上逆行,很麻烦也很危险。”
“你看这些钢架,路过时一不小心就会被绊,经常戳到脚,应该拆。拆了以后大家走路都畅通了,也不会摔倒。”
对于拆除人行道上加装的地锁,路过市民都表示非常支持。
执法人员表示,因产权问题,永乐巷的管理权限目前还未移交市政部门,导致占道及违停乱象较为突出。地锁拆除后,他们会加强对这一路段的监督管理,对于车辆违法停放等问题,他们会将情况再次反馈给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由交管部门给予处罚。
释法
多部法律严管道路“绊脚锁”
对于这些商家、业主在人行道上私设地锁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对之进行处罚吗?还未移交市政管理的道路,又该怎么管?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仕杰指出,永乐巷虽尚未移交市政管理,但该道路实际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永乐巷符合该法中关于“道路”的定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执法。
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场所。
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工作。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该案中,商家、业主占用人行通道私设停车位及安装地锁、围栏的行为,属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了该条规定,不仅给周围居民日常出行造成不便,也对市容造成一定影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据此,涉事商家、业主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道路原状。若拒不执行,市民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投诉,由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同时,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商家、业主进行罚款。若商家、业主占用道路造成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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