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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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案例指导制度是统一法律适用、提升裁判质量的重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各地法院入库的参考性案例,为法官裁判提供了重要参照。
那么,当控辩双方或诉讼当事人以入库案例或指导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时,法院是否必须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第十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如果当事人提出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指导案例,应同案同判的,原审法院应予论述说理,如未回应,应重新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案例的使用,促进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又建立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发布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其中也明确规定,当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时,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在具体操作层面,若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入库案例不予回应,将可能面临案件被重新审视的风险。
周军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入库或指导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时法院应当予以回应的规定,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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