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在职职工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需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才能进行医保报销,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即一、二、三级医院起分别为100元、250元、4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另外,中医类医院的起付标准,较同级别综合医院降低20%。
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额在4万元以下部分,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0%、88%、86%;4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照95%的比例报销。(办理长期异地备案人员回青临时就医的按照异地临时就医政策执行)
来源:青岛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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