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3日晚,江苏吴中(600200)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ST苏吴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2月,*ST苏吴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ST苏吴行为,成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ST苏吴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苏吴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苏吴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ST苏吴未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认为:一是*ST苏吴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ST苏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据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江苏吴中(600200)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江苏吴中及时任董事长等高管拟被中国证监会合计罚款3050万元。同时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钱群山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一、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5年2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江苏吴中(600200),并于2025年2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沟通流程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可代理索赔诉讼,曾经购买过该公司股票的证券投资者可以联系索赔事宜。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如想查询您的亏损股票能否索赔及委托索赔事宜,可联系免费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