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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槽三刀,一个喜欢吐槽的布衣青年!
近日,女子骑车摔倒在汽车5米外沙堆,车主被判承担次要责任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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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7日,湖北孝感市区某路段,一名女子单手骑行电动车时因操作手机分心,在距离前方行驶的私家车约5至7米处,因路面堆放的沙石滑倒摔伤。
事故导致女子骨折住院,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显示,骑电动车女子负主要责任,私家车车主与沙石堆放者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据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时私家车车速约20公里/小时,车主称已采取紧急刹车和避让措施,但交警认定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存在“未礼让对方优先通过”的过错。
同时,沙石堆放者因未经许可在路边堆放障碍物,违反道路管理规定,同样被认定需承担次要责任。
骑电动车女子则因单手离把、手持手机等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被判定负事故主责。
目前车主已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称“没有想到自己会有责任”,并等待30个工作日内的复议结果。
三刀认为,从事故直接成因来看,骑车女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骑行过程中单手持握手机,另一只手操控车辆,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交通安全准则。
即便没有沙堆,这种分心驾驶的状态也极易引发危险,而沙堆的存在只不过是将风险具象化了。
这种因自身操作不当引发的意外,理应由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这是公众基于常识形成的共识。
沙堆作为路面障碍物的责任归属,同样成了争议的焦点。
不少人提到,类似沙堆占道现象在城乡结合部或施工路段并不少见,如果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清理或警示,本质上是对道路安全责任的缺位。
从因果关系来看,沙堆的存在确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其堆放者或管理责任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在此次认定中,沙堆责任与车主责任被简单并列,未能凸显其作为直接隐患源头的特殊性,才使得公众对责任权重的分配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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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引发关注的,是私家车车主被判定承担次要责任的依据。
根据交警部门解释,车主因“未礼让对方优先通过”,“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而担责。
但从现场情况看,私家车处于正常行驶状态,车速平缓,也未出现压线、超速等违规行为。
更为关键的是,事故发生时两车距离约5米,车主既无法预判女子的分心状态,也难以在短距离内采取超出常规的避让措施。
许多有驾驶经验的人都清楚,在视线良好、距离充足的情况下,保持正常行驶本身就是安全驾驶的体现,如果要求车主对5米外他人的操作失误承担责任,多少有点强人所难。
除此之外,这种“无接触责任”的认定逻辑,正在成为公众出行焦虑的重要来源。
有人正常转弯时,因对向电动车急刹摔倒被判担责;甚至有人因远处车辆鸣笛引发他人惊吓摔倒而被追责。
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个问题:无接触状态下的责任边界究竟在哪里?
如果只是以“存在视线接触”,“处于同一路段”就推定责任关联,这种模糊的责任认定标准,只会让正常驾驶行为时刻处于“被追责”的风险中,最终导致“开车即担责”的极端心态。
众所周知,交通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边界与责任范围,让每个参与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只有让每个主体对自己的失职行为承担后果,才能构建清晰的行为预期。
如果总是通过模糊责任、分摊担子来“平息纠纷”,最终会消解规则的严肃性,让守规者寒心,让违规者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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