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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科室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罚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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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任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执法人员在济宁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医院2楼西边理疗室内发现患者姓名是郭某某的病历(病案号:XXXX8x1),该病历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中均未有医师及护士签名,济宁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根据相关规定,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3月6日向该该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文书,罚款金额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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