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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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变更涉及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与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而诉讼费用的缴纳则是程序推进的重要环节。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未缴纳相应费用,法院却继续审理的情形。
那么,如果当事人变更诉请未交费法院即审理,能否以超出诉请申请再审?
最高院在《漆维明、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是否补交案件受理费并不妨碍法院依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以原审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焦点是:当事人变更诉请未交费法院即审理,是否属于超出诉请请求范围判决。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漆维明在一审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原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4711000元和利息649000元”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3560000元、利息2250106元,共计5810106元;2.判令被告以3560000元为基数从本案开庭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申请书载明的内容,漆维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仅对其诉请的本金和利息数额作出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进行了明确。
一审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漆维明是否补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并不影响一审法院根据漆维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龙申公司关于原审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一审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确有瑕疵,但结合龙申公司参与一、二审庭审并发表辩论意见、提交代理意见的事实,并未影响龙申公司的辩论权,龙申公司主张本案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不能成立。
综上,龙申公司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其合法权利,法院应根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是否补交案件受理费属于程序性问题,不应成为阻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质性障碍,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情形,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予支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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