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单位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相关财产申报,并部分履行了义务,通过司法查控网络等查询,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案例索引
(2018)豫1627刑初324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王永与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袁国东和何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豫1627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自诉人王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袁国东和何金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太康县人民法院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期间,被告单位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按要求进行了相关财产申报,陆续还款10万元,并将一辆君越别克汽车抵债。但被告人袁国东未报告个人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后太康县人民法院先后决定对被告人袁国东和何金坤分别予以拘留十五日,各处罚款5000元(因二人下落不明而未能执行)。后自诉人王永与何金坤达成和解协议,放弃对其执行。被告人袁国东被逮捕后,履行了执行案款5万元。现太康县城关镇建北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自诉人王永因债务纠纷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
法院认为
被告人袁国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而拒绝报告财产,在法院对其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后逃避执行,致使自诉人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王永对其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相关财产申报,并部分履行了义务,通过司法查控网络等查询,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自诉人王永对其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袁国东在被逮捕后至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部分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袁国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被告单位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无罪。
三、责令被告单位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被告人袁国东继续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剩余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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