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举报内容:
王某实名举报刘晓庆及其相关企业涉嫌偷漏税,主要指控:
2020 年 12 月,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向王某借款 330 万元;
2021 年 1 月,刘晓庆通过其个人独资企业——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将该笔借款以“形象代言费”名义转为个人收入;
涉案发票按 6% 增值税税率开具,用以规避 27% 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质疑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无实际经营场地、无员工及社保缴纳记录,涉嫌虚开发票逃税。
法律上,诬告陷害罪得满足四个条件:
明知是假的;故意捏造;去机关举报;情节严重。
关键就在——“明知是假的”。
从税务稽查的角度看,王某指控的“借款转为收入”,如果有合法合同、真实资金流以及与实际业务一致的发票,就属于正常商业安排。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只要交易真实且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即便涉及关联企业资金往来也不构成虚开发票。
税务机关已认定没有发生虚构交易或虚假开票等违法事实,这等于确认举报的关键情节不成立。
而王某在举报时手中确实有合同、发票、转账记录,如果这些材料是真实的,仅是对事实的理解或认知有误,而非捏造事实,就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这种情形更可能被认定为“举报失实”,而不是犯罪。
只有在查明王某伪造证据、纯属捏造,并意图让刘晓庆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区分好“举报失实”和“故意捏造”,是判断本案能否追究刑责的关键。
那刘晓庆能不能走民事起诉侵犯名誉权?
这个要区分:
向税务局举报本身应该不构成侵权,
但如果王某在媒体、社交平台在举报阶段,掐头去尾反复说“刘晓庆偷漏税”,导致公众真这么认为,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刘晓庆要是能收集到这些言论,可尝试以起诉,要求删内容、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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