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开设赌场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但是,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之间并非必须事前有通谋,在实行赌博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同样构成共犯。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只是认定这种共犯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明知,认知内容是他人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
二是行为人的上述帮助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犯罪的发生和进行来说,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成为开设赌场顺利进行或者赌博得逞的环节。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以自己并不“明知”是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为由规避打击,致使查证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成为一个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在总结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行为,有四种情形之一,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第一项是“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是指行为人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告知,其在为开设赌场的行为提供服务,而后仍继续提供该服务。一般情况下,行政主管机关应以书面方式告知行为人,但告知的方式并不限于书面方式。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告知内容能够为行为人所知晓即可。
第二项是“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是通过服务费用的明显超常来认定主观上的“明知”。实践中,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一般高于提供同类服务的正常费用,但也有的犯罪分子为吸引赌博网站雇佣其提供服务,主动降低服务费数额。故收取服务费的明显异常包括高于正常数额和低于正常数额两种情形。
第三项是“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将具有故意逃避调查、故意销毁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认定为明知。值得注意的是,开设赌场的帮助犯规避调查的方式通常是销毁、修改数据账本,但不限于上述列出的方式。
第四项则是为了应对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而规定的兜底条款,以防止因列举不全面使行为人逃避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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