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可能每个案件都有这种现象级的讨论呢?这也意味着,对于绝大部分案件,我们所配拥有的就是平头哥最初的遭遇。
前文回顾:
广西“亮证姐”被行政拘留了五天。
这是刚刚公布的消息。
《行政处罚书》显示,7月22日17时45分许,违法行为人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某某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向对方驾驶员要“亮证”,随后侯某某向对方出示“行政执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该处罚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裁,说明其行为尚未构成《刑法》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只是达到行政处罚标准。
我要怎么评价这个事情呢?这么说吧:当地警方的反射弧有点长啊。
关于这个事情的详情,可参见:
7月22日发生的事情,平头哥当时就报警了,没人理。平头哥网上发视频后,亮证姐报警,警方深夜出警去平头哥家,说不删视频就拘留。
后来事情闹大了,官方发布了处理结果,亮证姐还是毫毛未伤。又被舆论轰炸了几天,这才有了新的决定。
距离亮证姐亮证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周。
还记得官方通报怎么说的吗?
7月24日15时35分许,李某某到户籍所在地江山边境派出所,就7月22日与侯某某发生会车纠纷一事报警,表示口述不清楚,用手机向值班民警提供了文字内容,称侯某某蛮横且霸道,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如果侯某某属于公务人员,请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如果属于冒充公职人员损害形象,请公安机关处置。随即,值班民警查看了李某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未发现有肢体冲突和财物损失,遂告知李某某该事属于一般纠纷,建议协商处理,如果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李某某表示认可后离开派出所。调查组分析认为,民警接报警工作符合警务工作规范。
民警接报警工作符合警务工作规范?那为什么现在又行拘亮证姐了呢?
这相当于打了官方通报的脸。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接警不符合规范,那要不要处分当事民警呢?
还有那个和亮证姐一起深夜上门威胁要拘留平头哥的警察呢?仅仅批评教育就完事了?
亮证姐事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什么?
有些事情还是得闹大。
但又怎么可能每个案件都有这种现象级的讨论呢?
这也意味着,对于绝大部分案件,我们所配拥有的就是平头哥最初的遭遇:报警无效,反被违法者带警察上门威胁。
哎呀,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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