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起不起眼的法庭案件中,发生了一场戏剧性的逆转。
两名成年姐妹控诉她们的叔叔,曾在她们童年时通过言语与电子邮件对她们性侵犯。
但却最终被判构成诽谤,反而必须向叔叔支付高达12.5万美元的赔偿及全部法律费用。
这起2013年的案件(范德库伊诉范德库伊,2013 ONSC 4796)成为了后世对指控者责任与诽谤法律边界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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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孤例。
2025年,在英国格拉斯哥,安德烈亚·克拉昆指控同事达伦·斯利曼多次对其竖中指,声称这是性骚扰的一种非语言形式。
斯利曼反诉克拉昆构成诽谤。
他辩称该手势是他对所有同事使用的“通用表达”,没有性指向性。
格拉斯哥仲裁庭最终驳回了克拉昆的性骚扰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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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中指”不是性骚扰——只要你对男性和女性同事都这样做,法律规定
更广为人知的是约翰尼·德普与艾梅柏·希尔德的司法对峙。
德普指控希尔德在《华盛顿邮报》一篇专栏文章中含蓄暗示其曾实施“性暴力”。
弗吉尼亚州陪审团最终裁定希尔德需赔偿德普上千万美元(后因上限法律调整为35万美元)。
双方后来以100万美元和解。
这场全球关注的案子反映出:即便是名人,法律也坚持事实与证据优先,而非情绪与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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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案例中,“被指控者”不再是沉默的受害人。
他们选择通过法律渠道反击,试图剥离污蔑,还自己一个清白。
正如哈佛法学教授艾琳·柯恩指出:“当控诉失去事实基础转而成为压迫工具时,诽谤法乃是一个重要的适度机制,它重申一个基本法理:任何指控也必须经得起审视。”(《2024哈佛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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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指控往往具有毁灭性的破坏力。
一句控诉,可能立刻摧毁一个人的职业、社交网络、婚姻,甚至心理防线。
而问题在于,这种破坏的发生往往先于事实成立的判定。
特别是在社交媒体成为放大器的时代,一则控诉帖很可能将一个人推向网络审判台,事业尽毁,家庭破裂,而事实审查往往滞后于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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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司法体系中,“性骚扰”是被高度保护的指控类型。
公众对受害者的共情往往超过对证据链的推敲。
这种同情的道德基础,源自对长期压抑与系统性侵害的历史反思。
#MeToo 运动以来,无数个声音汇聚为一句响亮的标语:“相信她。”
但司法并不信标语。
它信的是证据。
正义的另一面不应被遗忘。
法律学者和社会学家提醒我们,正义不仅属于控诉者,也属于被错误指控的受害者。
这就是为何,在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被控者选择反击,以“诽谤”为武器,在社交媒体和法院之间寻找一个通向清白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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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在ABC新闻诽谤案中获得$15m
ABC新闻已同意向美国当选总统唐纳德·特朗普支付1500万美元(1200万英镑),以解决一起诽谤诉讼,此前其明星主播错误地表示他被发现“对强奸负有责任”。
法律哲学家哈拉•纳吉在著作《正义的两重性》中写道:“一个社会若只鼓励人们声援指控而不允许质疑指控,那么正义行为便可能成为盖章的暴力。这不是正义,而是另一种强制。”
社会学者丽萨·本森则在一篇分析 #MeToo 运动效果的研究报告中指出:“虽然#MeToo 为无数沉默者提供了说话的平台,但当公众合唱变得凌驾于事实之上时,我们必须警惕:忽视反证的社会或法律,仅仅是另一种权利失衡的温床。”
因此,法律体系正在发展一种机制:即使是性骚扰控诉,也不能成为不容怀疑的真理。
被指控者的反击,既是个人的清誉救赎,也是制度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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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中,诽谤案件的成立,往往取决于四个基本要件:
1.被告发表了关于原告的虚假陈述;
2.言论已传播给至少第三方;
3.原告因此遭受具体损害;
4.被告在行为上具有“过失”——例如没有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若被告是公众人物,还需加上“实际恶意”的更高门槛。
普通人通常只需证明疏忽即可。
美国法院在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1974)的判决中明确:普通人提诽谤案时,对方只需“未认真核实事实”,就可能承担责任。
这一标准给了无名小卒,以事实和证据为武器反控污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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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校领域,律所埃里克·罗森伯格LLP自2011年以来代理了数百起高校教授或学生被指控性骚扰的案件。
多位大学教授在性骚扰指控调查最终无责后,对学生提出诽谤诉讼。
尽管社会舆论常同情举报者,事实证明控诉者缺乏足够证据,反控往往合理且成功。
法律界专家、律师埃里克·罗森伯格称,“大多数案件以和解告终”,但诉讼本身就是对公共观点的一种纠偏。
他在接受采访时曾说:“我们代理了数以百计被误指控者,他们不是教授也不是名人,只是普通人。
很多人在校内被调查后清白,但仍选择走向法庭,因为他们无法忍受生涯毁灭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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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教师起诉帕洛阿尔托联合学区
性侵指控被撤销后,索赔2000万美元
在澳大利亚,普通职员如果声称自己因“性骚扰指控导致职业前景严重受损”,而对方又无法举证属实,就可能获得数千至数万澳元赔偿。
司法在这里并未选择偏袒女性,而是通过举证责任平衡双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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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后街男孩的尼克·卡特控诉梅丽莎·舒曼诽谤,称其“知假而为”。
案件两度否决舒曼的反SLAPP申请(旨在保护公众发声权),并未因其女性身份或“受害者身份”而放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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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学家托马斯·韦尔德在《伦理与公共信任》中写道:“法律不是舆论的放大器。保障舆论自由的同时,也必须维护无辜者对自身名誉的救济权,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平衡。”
哲学家维多利亚·沃克也指出:“只有当道德共情与制度审查并存时,我们才能真正避免滑向‘指控即正义’的集体错觉。正义不能建筑在无根据的同情之上。”
这些评论立足于一个核心理念:制度必须既保护控诉者,也保护被控者。
如果只留下前者,则逻辑或情绪会成为真相的替代;如果只留下后者,则社会可能停滞于怀疑与恐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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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为无罪者寻求豁免,也不是将所有控诉都推翻。
恰恰相反,我们强调:随意、未经证实的性骚扰指控必须被审视;恶意污蔑他人亦当法网恢恢,逃不开正义的代价。
在制度层面,这意味着:
任何人提出指控,都需承担举证责任。
任何被指控者,也应享有反控的权利与途径。
制度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尤其在公众情绪膨胀时更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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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邮报》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性侵幸存者在讲述自己经历时,不能获得诽谤豁免。”
这听起来残酷,甚至政治不正确。
但从法理来看,它是一种必要的限权。
任何一个制度,如果无法容纳对其自身的反制,那它就不仅是脆弱的,更是危险的。
性骚扰指控者有权说出真相,但指控本身不能构成免死金牌。
否则,在道德正义与法律正义之间,必将滑入一场任由情绪主宰的社会溃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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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是一项严重指控,值得被聆听,被调查,被追责。
但聆听,不意味着相信一切;追责,不意味着无需证据;正义,不意味着谁先哭谁就赢。
我们所追求的,不是让真相沉默,也不是让诽谤得逞,而是让正义有足够的空间说话。
诽谤不是力量,也不是正义。
只有真相,才值得免于指责;而非每一次指责,都等同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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