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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某频道偷拍事件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据多家媒体报道,该频道是一个注册在境外的线上频道(据称使用某视频分享与社交平台的功能),拥有数十万订阅用户。其上传的主要内容,是在中国境内偷拍女性的影像——包括商场、地铁、街头、公共厕所等场所的隐私画面。这些视频大多未经当事人知情或同意,且拍摄手法隐蔽。
更令人担忧的是,该频道不仅长期更新,还形成了固定的“内容链条”。关于该频道的具体运营主体、服务器所在地、资金流向,目前尚无权威公开信息确认。
但从已公开的报道和截图可见,这类偷拍内容的存在,对被拍摄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侵害,也对我国现有法律在打击跨境网络偷拍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也引出了一个更值得追问的问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偷拍究竟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为什么屡禁不止、甚至呈现出“越打击、越隐蔽”的趋势?
我们从三个层面,说明偷拍在我国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1. 行政违法层面
以202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这是目前针对偷拍行为最新、最直接的行政处罚规定,有三点值得注意:
(1)情节较轻的处罚“二选一”
立法采用的是“拘留五日以下或者罚款一千元以下”的模式,而不是“并处”。这意味着轻微情节下,违法者可能只需缴纳最高一千元罚款即可免于拘留。
(2)“情节较重”标准模糊
条文中并未对“情节较重”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只能依靠个案裁量。例如,偷拍次数、偷拍内容是否涉及隐私核心区域、传播范围等因素可能会被参考,但缺乏统一标准。这种留白在立法上并不罕见,但也造成了执法尺度的弹性极大。
(3)“情节较重”处罚虽重但仍留弹性
在“情节较重”的情形下,拘留为必选项,但罚款属于“可以并处”。换言之,即便认定为情节较重,仍可能只拘留不罚款。这既赋予执法机关较大的裁量权,也让处罚结果在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之间差异较大。
这种留白,实际上让三方都陷入尴尬境地:
受害者:觉得处罚过轻、威慑力不足。
违法者:认为自己不构成情节严重,一旦被以“情节严重”处罚,可能选择复议或诉讼。
执法机关:在缺乏明确标准的情况下,既要顾及受害者感受,又要避免执法风险。
总结来看,行政处罚在应对偷拍行为时,存在处罚上限低、情节标准模糊、执法裁量过大三大问题。它的作用更多停留在事后制止、象征性惩戒,而非真正形成高压震慑。在违法成本极低、取证又有难度的现实条件下,行政处罚很难单凭一己之力遏制偷拍行为的蔓延。
2. 民事侵权层面
偷拍作为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一点毫无争议。
然而,现实中如果偷拍行为并未造成可量化的物质损失,受害者往往只能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来维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大多数受害者在发现被偷拍后,第一反应是报警。此时,可以请求警方调解,并依照上述条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于,一旦执法人员推托、未在调解阶段达成赔偿协议,受害者很可能只能走上诉讼途径。
然而,诉讼之路并不轻松:受害者需要自行收集、固定证据,熟悉法律规定,甚至聘请律师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最终,经过数月乃至更长时间的诉讼,获得的结果可能只是赔礼道歉、删除视频、消除影响,以及几千元甚至几百元不等的金钱赔偿。
这种高成本、低回报的维权路径,直接影响了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意愿。偷拍者也正是在这种几乎没有民事震慑力的环境下,更加肆无忌惮。
更现实的问题是,即便受害者愿意投入时间与金钱进行诉讼,判决执行的力度和效果也难以保障——赔偿数额往往微不足道,违法者承担的代价远低于其获取偷拍内容可能获得的经济或心理“收益”。
在这样的失衡下,民事救济对遏制偷拍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3. 刑事犯罪层面
以“南京阿红案”为例——警方查获其偷拍视频多达1600 余部,内容全部为偷拍所得。倘若这些视频仅存储在他个人设备中,未被发现、未传播出去,那么这种行为极可能永远不会进入公众视野。
本案中,阿红之所以被追究刑责,是因为其传播偷拍视频,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然而,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仅为两年;若认定为牟利,则适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从宏观看,偷拍本身固然是非法行为,但其刑事追责的前提几乎都在于是否传播:
仅供个人观看→ 多数情况下只能停留在行政或民事责任层面。
为炫耀而传播→ 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刑两年。
以牟利为目的传播→ 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判无期。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 年发布的《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中,对利用网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在量刑上作出了明显的宽缓倾向。
批复明确指出: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一表述的实际效果,是削弱了“数量”在量刑中的决定性作用,即便涉案视频数量庞大,但如果是利用网盘传播售卖,那嫌疑人极有可能获得明显减轻的量刑。
在此前中,被告人通过网盘售卖淫秽视频,涉案数量巨大,按法定刑本应判处重刑。但法院依据上述批复,综合考虑行为方式、传播对象范围等情节,最终判处的刑期比法定下限减少了约70%。
总结来看,偷拍行为只有在传播这一节点跨过刑法门槛,才真正具备刑事追诉的可能性。反之,再恶劣的偷拍行为,如果仅限于个人存储,几乎不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这不仅让大量偷拍行为游走在刑法之外,也在客观上削弱了刑法的震慑作用。
4.律师观察
回到本文开头的Maskpark 事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则跨境传播的偷拍新闻,更是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一次现实拷问——行政处罚上限偏低、民事维权成本高昂且效果有限、刑事追责门槛过高且量刑存在宽缓空间。
在这样的法律与执法格局下,偷拍行为的违法成本依旧微不足道,足以让某些人心存侥幸,甚至形成产业化运作。
因此,偷拍在中国真的没有解吗?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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