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化水行罚字【2025】第3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化州市合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2K6EL4C
本单位于2025年6月9日对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采砂作业船于2025年3月18日11时04分在罗江化州市那务镇车头垌村河段(110.576146,21.980017)采砂作业,该位置超出你公司采砂许可证许可范围155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设备方证明及卫星定位图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拾叁万肆千元(¥:134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化州市财政代收汇缴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化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化州市水务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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