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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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常常成为引发夫妻纠纷以及与第三方债权人争议的焦点。
那么,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作出欲还款表示的,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张某、王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夫妻另一方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焦点是:夫妻一方签字借款另一方表示想办法还钱,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仅要有借贷的合意,还要有借贷款项的实际交付,借贷事实才能成立。
张某、王某虽持胡某生前出具的2016年4月16日31万元借据和2016年5月16日28万元欠据主张权利,但并未提供相关交付凭证。
结合两张条据上载明的时间、数额、字面意思,以及胡某生前银行账户流水等内容,2016年3月11日王某给胡某转账10万元,2016年4月16日至5月16日,胡某向王某转账32100元等综合因素,应认定为胡某陆续向原告王某借款,于2016年4月16日向原告王某出具了31万元的借据,后经结算于2016年5月16日向张某出具了28万元的欠据。
该借款发生在胡某与被告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该借款系胡某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在王某与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宋某对于欠钱知情,虽不知道数额,但表示想办法还钱,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胡某去世后,宋某应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胡某、李某、胡某1、胡某2不应再承担清偿责任。
2016年5月16日之后胡某向王某、张某转款124616元,其中52066元(每笔7438元,共7笔)系归还胡某个人某银行贷款,剩余的72550元(124616元-52066元)应从28万元借款中予以扣减,故宋某应承担207450元(280000元-72550元)的还款责任。
原告主张与借款人胡某口头约定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但不能举证证实,双方在借据上也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按年利率6%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
周军律师提醒,按该案例意见,当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作出欲还款表示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另一方作出欲还款表示是在受欺诈、胁迫等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该表示的效力将受到影响。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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