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追究政府及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近日,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中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报告(2008-2024)》。该报告收集2008年1月至2024年9月期间全国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581例,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旨在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从业者提供数据参考。(后附报告全文,文末评论区附下载方式)
581例生产安全事故,追责逾9000人
报告从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年度分布、行业分布、地域分布、死亡人数、追责人数、责任追究情况等多维度进行数据分析。
根据该报告收集数据,581例生产安全事故中,受追究的总人数是9088人。
追责人数排在前三的年份是:2015年(1092人)、2021年、2018年。2008-2010年相对平稳,2012-2013年大幅增长,2015年达峰值,虽然2021年也超千人,但总体呈波折下降趋势。
追责人数与死亡人数密切相关。高追人数与事故严重程度(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社会影响广泛性及监管复杂性(涉及部门多)相关。单起事故追责人数最高为“天津港8·12爆炸事故”(172人)。
追究人数排在前三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制造业;采矿业。
追究人数排在前三的省份是:河南、山东、陕西。地域差异反映产业结构(如资源型省份采矿业集中)、事故发生率及地方政府问责力度的不同。
高风险人员包括?追责原因及涉刑罪名?
报告分析显示,581例生产安全事故中,受追究的监管部门(地方党政)总人数是4763人,从人数上看超过了对事故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追究人数(4325人)。
被追责高风险部门(政府)是:地方人民政府(1138人,占25.0%);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主要涉刑罪名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生产经营单位追责高风险人员依次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1511人,占34.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69人);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生还率低,追责人数相对较少);其他人员。常见涉刑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
主要追责原因:管理者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领导力欠缺;现场管理者对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能力不足,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一线操作人员对风险认知不清,冒险蛮干。
责任追究是手段,而非目的
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不仅是理念和观念层次的,更是必须要压实压细的主体责任。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出台实施,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该条文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法还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责任追究是手段而非目的。通过追责来推动相关主体履职尽责,提高底线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事故风险才是根本目标。
作为国内专业的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全面解决方案提供商,博晟安全聚焦安全生产领域管理痛点、难点、堵点,面向企业、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用户对象,打造“平台+内容+终端+服务”一体化运营模式,为各领域客户提供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安全咨询等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以“智慧安全”理念赋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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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博晟安全与国家能源、国家电投、中国华电、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三峡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中冶、中国建筑、中国安能建设、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中国化学、中粮集团等各行业大型央国企及下属单位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助力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效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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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报告原文,供参考:
中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报告
(2008-2024)
目 录
一、前言
二、样本收集说明
(一) 样本要求
(二) 收集方法
(三) 样本分析说明
三、总体数据分析
(一) 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分布
(二)生产安全事故行业分布
(三)生产安全事故地域分布
(四) 事故死亡人数分析
(五) 事故追责人数分析
四、责任追究分析
(一) 政府及其监管部门
(二) 生产经营单位
(三) 中介机构
附录: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前言
我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追究政府及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适当追责有利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但当追责压力过高时,则会脱离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因此,适度释放追责压力,准确把握责任追究尺度,对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报告在收集2008年至2024年全国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旨在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从业者提供数据参考。
受限于数据获取的局限性与不完整性,分析深度或显不足,敬请阅者参考使用。
二、样本收集说明
(一)样本要求
样本类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范围:2008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日。
2007年6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施行,故样本时间范围自2008年1月1日始。
数据来源:应急管理部、各省市应急厅(局)官方网站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因部分事故调查报告未公布或未上传至应急管理部/各省市应急厅(局)官网,本报告样本统计并不完全。
(二)收集方法
采用“官方网站+社会媒体”双渠道检索:在应急管理部及31个省级应急厅(局)官网,以“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08-2024”等关键词进行第一轮筛选;同时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进行第二轮筛选。
两轮筛选结果合并后,经人工复查删除重复样本,最终获得样本581份,其中具有详细报告内容的样本495份。
(三)样本分析说明
分析重点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追责人数等数据,事故受伤人数、财产损失等数据因统计口径及政策影响较大,本报告未予分析。
部分样本仅含基础信息(时间、地点、级别等),部分详细报告也存在信息缺失(如追责人数),为保证数据准确性,分析时已剔除相应数据缺失的样本。
三、总体数据分析
(一)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分布
图 2-1:年度事故总起数
样本总量581起。事故数量前三的年份:2021年(79起)、2020年(68起)、2015年(52起)。
2008至2021年事故数量总体呈波折上升趋势,经历三次爬升(2008-2015年、2016-2018年、2019-2021年),2021年达到历史峰值,此后呈下降趋势。
(二)生产安全事故行业分布
1.各行业事故总起数
行业分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图 2-2:各行业事故总起数
事故集中于四类行业:交通运输业(127起)、制造业(90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8起)、建筑业(70起),合计375起,占总量的66.6%)。其余行业事故数量多在20起以下。
2.各行业分等级事故分析
图 2-3:各行业较大事故起数
较大事故:集中于交通运输业(117起)、建筑业(59起)、制造业(58起)。
图 2-4:各行业重大事故起数
图 2-5:各行业特别重大事故起数
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集中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2起)、采矿业(55起)、制造业(32起)。
3.行业特点分析
交通运输业:事故量第一,主因多为驾驶员操作不当,波及范围有限,单次伤亡较少。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第一。仓储物流环节易引发易燃易爆物品起火爆炸、货物坍塌等二次灾害,波及范围广。
采矿业:64起中55起为重大/特别重大。高伤亡主因:1)地下作业空间封闭、结构不稳定,易发坍塌、透水、瓦斯爆炸,逃生困难;2)涉及大型机械、爆破等高危操作;3) 深层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积聚、通风不畅风险高;4)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监管缺失、防护装备或应急能力不足。
制造业:多为较大事故。高伤亡主因:1)重型机械(冲压、切割、起重)故障、防护失效或操作失误;2)自动化流水线安全联锁失灵或应急制动失效;3)高温熔融金属、高压容器、电气设备等高风险工序和设备发生火灾、爆炸、触电的风险突出;4)安全管理粗放,设备维护滞后、安全培训不足、劳动保护欠缺,叠加疲劳作业、违规操作。
(三)生产安全事故地域分布
1.各省、直辖市事故总起数
图 2-6:各省、直辖市事故总起数
样本总量581起。前三省份:河南省(87起,占15.0%)、广东省(60起,占10.3%)、陕西省(43起,占7.4%)。四至十位:广西省(36起)、甘肃省(26起)、山东省(24起)、重庆市(23起)、贵州省(18起)、吉林省(17起)、四川省(17起)。
2.各省、直辖市分等级事故分析
图 2-7:各省、直辖市较大事故起数
图 2-8:各省、直辖市重大事故起数
图 2-9:各省、直辖市特别重大事故起数
河南、广东、陕西事故总量前三,但主要为较大事故。
吉林、云南、江苏等省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占比较高,吉林15起,云南13起,江苏8起。
(四)事故死亡人数分析
1.死亡人数行业分布
图 2-10:各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样本总量5565人。前三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429人,占26.0%);制造业(946人,占17.2%);采矿业(1011人,占18.4%)。
四至十位:交通运输业(616人)、建筑业(431人)、火灾/消防(181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54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2人)、制造业/化工(136人)、住宿和餐饮业(76人)。
住宿和餐饮业4起事故,平均死亡19人/起,可见人员密集场所事故易致重大伤亡。
2.死亡人数地域分布
图 2-11:各省、直辖市事故死亡人数
样本总量5565人。前三省份:河南省(524人,占9.3%);广东省(397人,占7.1%);吉林省(317人,占5.6%)。
四至十位:陕西省(298人)、山东省(291人)、湖南省(285人)、江苏省(265人)、天津市(262人)、四川省(248人)、云南省(196人)。
河南死亡人数多与其事故总量大相关。天津平均事故死亡人数超20人,主因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一次性死亡173人(含8人失踪)。
(五)事故追责人数分析
1.年度事故总追责人数
图 2-12:年度事故总追责人数
样本总量9088人。追责人数前三的年份:2015年(1092人)、2021年(1038人)、2018年(908人)。2008至2010年相对平稳,2012-2013年大幅增长,2015年达峰值,虽然2021年也超千人,但总体呈波折下降趋势。
2.事故追责人数行业分布
图 2-13:各行业事故总起数
样本总量9088人。前三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790人,占19.9%);制造业(1535人,占17.0%);采矿业(1308人,占14.5%)。
追责人数与死亡人数密切相关。高追责人数与事故严重程度(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社会影响广泛性及监管复杂性(涉及部门多)相关。
3.事故追责人数地域分布
图 2-14:生产安全事故追责人数地域分布
样本总量9088人。前三省份:河南省(1266人,占14.5%);山东省(688人,占7.9%);陕西省(612人,占7.0%)。
河南占比突出与其事故总量大、工业规模大、人口密集及监管强度有关。单起事故追责人数最高为“天津港8·12爆炸事故”(172人)。地域差异反映产业结构(如资源型省份采矿业集中)、事故发生率及地方政府问责力度的不同。
四、责任追究分析
(一)政府及其监管部门
1.追责高风险部门
图 3-1:监管部门追责人数柱状图
样本总量4763人(监管部门被追责人数)。被追责高风险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1138人,占25.0%);交通运输部门(617人,占13.5%);公安部门(586人,占12.9%);应急管理部门(519人,占11.4%)。
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地方事务主管者及“属地责任”主体,覆盖事故类型最广。
交通运输部门:事故高发行业(交通运输业)对应的主要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职能广泛(交通管理、治安保卫、犯罪侦查),常因违法查处不力或监管失职被追责。
应急管理部门:2018年机构改革后,追责人数显著增加。
2.监管部门被追责原因分析
基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样本:
地方人民政府:1)对内部人员及职能部门监管履职督促检查不力;2)对高危领域安全工作部署监督不到位;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4)部分人员涉嫌受贿、纵容违规。
应急管理部门:1)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尤其煤矿、危化品单位);2)督促隐患整改、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不力;3)安全生产培训及验收把关不严。
公安/消防部门:1)落实消防安全、爆炸物品管理等法规不力;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不到位;3)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不到位。
注:2018年应急改革前,消防机构隶属于公安机关。
交通运输部门:1)危险货物运输及客运管理监督检查不力;2)源头安全监管不到位;3)督促运输企业整改隐患不力。
国土资源部门:1)自然资源开采活动监管不力;2)未有效整治违法开采,放任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车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质量技术监察职责履行不到位。
住建部门:1)建设工程执法监督指导职责履行不到位;2)对违规建设行为放任。
3.重点罪名分析
基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样本,主要涉刑罪名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行为(作为/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
主观: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表现为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放弃职责、以权谋私等,造成重大损失。
主观:故意(明知行为可能导致损失而希望或放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
1.追责高风险人员
图 3-2:生产经营单位追责人数柱状图
样本总量4325人(单位人员被追责)。高风险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1511人,占34.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69人);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生还率低,追责人数相对较少);其他人员(376人)。
2.主要追责原因
基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样本:
管理者: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领导力欠缺。
现场管理者: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能力不足,安全培训流于形式。
一线操作人员:风险认知不清,冒险蛮干。
3.重点罪名分析
常见涉刑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主体:从事相关业务人员。
主观:业务过失。
客体:生产安全。
客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主体: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其他责任人员。
主观:过失(对隐患明知或应知)。
客观:劳动安全设施/条件不符国家规定,经提出仍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防护/保险/信号装置、危险标志等)。
(三)中介机构
1.追责中介机构类型
581起事故中,有30起事故涉及44家中介机构。主要类型:
检测检验类(26家):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公司、地质勘查公司等(车辆、设备、地质、矿产等安全技术检验)。
评审评估类:安全评价监测公司、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安全性能评价及报告)。
技术咨询类:安全技术咨询公司(安全技术咨询、劳动安全评价)。
2.主要追责原因
追责类型包括党政处分及刑事处罚。主要原因:出具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检测报告、违法出具虚假报告、安全检查不严、依据标准错误、检测覆盖不全等。
涉刑罪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重点罪名分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主体:特定中介组织人员。
主观:过失。
客观:严重不负责任→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主体:特定中介组织人员。
主观:故意。
客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
与失实罪区别:主观心态(故意vs过失)。
附录: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主要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人数:30人以上(含本数);
重伤人数:100人以上(含本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含本数)。
2.重大事故
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
重伤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本数);
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
3.较大事故
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
重伤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数);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4.一般事故
死亡人数:3人以下(不含本数);
重伤人数:10人以下(不含本数);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注:报告内容及数据来源于「一切皆安」,敬请阅者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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