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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或者甘冒风险,是指“被害人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换言之,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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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法上,自甘风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一些国家的法律将自甘冒险和受害人同意等同对待,受害人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了所谓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某种特定的损害作出同意,而在自甘风险的情形下,受害人只是对某种风险的同意,此种风险是不确定的,它可能产生财产损害,也可能产生人身损害。
从适用领域来看,受害人同意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对于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一般行为,只要受害人同意,均可产生免责效果。而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危险性的文体、探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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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在自甘风险的情形下,受害人并没有明确地同意承受因危险而产生的损害,该损害的发生与受害人的意愿是相违背的,但是,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是符合受害人的意愿的。显然,自甘风险不是一种明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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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自甘风险行为也不完全等同于默示同意,尽管受害人参与一些危险活动有可能表明受害人自愿承担危险活动造成的后果,但也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就默示同意其他参与者可以对其实施伤害行为。
例如,受害人从事踢球等活动,而某个踢球者违反规则故意伤害受害人,也不能完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再如组织从事某种危险活动的人在组织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当分担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将自甘风险等同于默示同意使得加害人完全免责,也不利于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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