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巫英蛟
2025年6月,一封实名举报信送达中央巡视组,直指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秦晓梅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笔者检索发现,秦晓梅经常遭不同案件当事人实名举报。
举报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下称“云翔公司”)已深陷长达11年的诉讼泥潭:从最初2300万元的商业欠款纠纷,逐渐演变成20余场、累计标的近2亿元的诉讼风暴,至今仍未平息,企业也因此被拖至濒临破产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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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破产的云翔公司。刘虎 摄
云翔公司称,始作俑者湖南祥龙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祥龙公司”)勾结秦晓梅,持续十余年对云翔公司发起“司法猎杀”。企查查数据显示,祥龙公司已于今年5月29日被吊销。
“如果秦晓梅法官只是偶尔出现一两起失误,还可以视为工作疏忽,但接连出现如此多明显且严重的违规行为,已经远远不能用工作失职来解释。”举报人指出,秦晓梅甚至将已被终审判决驳回的案件重新立案并改判,“没有利益输送,狗都不信!”
01
司法猎杀的开端
祥龙公司成立于2004年。2009年起,云翔公司与祥龙公司一直保持着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2012年9月,祥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龙提出,引入其实际控制的湖南和盛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和盛公司”)参与原材料供应。
出于对长期合作关系的信任,云翔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与和盛公司签订石油焦购销合同,约定货到票到90日内付款,逾期则按日千分之一计收滞纳金。随后,和盛公司向云翔公司供货690.6万元。同期,祥龙公司也同时与云翔公司履行着多个供货合同。
双方约定,云翔公司向祥龙公司滚动支付货款时视为同时支付和盛公司货款。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云翔公司共向祥龙公司支付包括和盛公司货款在内的款项2487万元。至2015年,云翔公司仍欠祥龙公司货款约2300万元。
原本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却在祥龙公司与司法力量“联手”下演变为一场“猎杀”:祥龙公司通过债权分拆、债权转让、虚假诉讼,甚至向不同法院拆分起诉货款、违约金和利息等手段,成功将债权额虚增至逾亿元,并频繁申请财产保全,企图以“最大债权人”的身份全面控制、鲸吞云翔公司资产。
2014年3月10日,和盛公司单独就涉案合同违约金提起诉讼,长沙市望城区法院作出“63号判决”,判令云翔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17.5万元(按年化利率36.5%计算,并顺延至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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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法院。刘虎 摄
2015年,和盛公司再度向长沙中院起诉,要求支付合同货款。同年8月25日,长沙中院作出“77号判决”,判令云翔公司支付货款590.6万元。
云翔公司称,对于“77号判决”认定的货款本金,公司是认可的,但“63号判决”判定的违约金显然有失公允。原因在于,云翔公司在付款时均按照陈建龙的指令,将和盛公司合同款项一并支付给祥龙公司,符合当时的客观事实,和盛公司却单独提起违约金诉讼,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然而,云翔公司后来针对“63号判决”提起的再审申请,最终仍被长沙中院以“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案涉合同款项”为由驳回。
云翔公司当时并未意识到,这只是暴风雨来临的前奏。随后十余年间,祥龙公司一连串更加猛烈的操作,将云翔公司拖入了旷日持久的司法旋涡之中,令企业疲于奔命。
02
永无止境的债务泥潭
望城区法院作出的“63号判决”,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设定为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收,即年化利率高达36.5%,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由于该违约金数额过高,望城区法院在2014年划扣执行了388万元后,近十年未再继续执行。
其间,云翔公司多次前往望城区法院请求明确执行金额,以便主动履行义务,但法院始终未予答复。2022年,云翔公司向长沙中院主动支付了1780万元案款,该笔履行款项尚未足额覆盖全部货款本金,却被长沙中院提前扣除了260余万元迟延履行金。
云翔公司只得“打碎牙往肚子里吞”。然而,2024年8月,云翔公司又收到望城区法院下发的恢复执行通知,称该案已被“提级执行”,后续执行事宜需等待长沙中院通知。
2025年2月,云翔公司主动前往长沙中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得到的却是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答复:在此前已执行货款和违约金合计1356万余元的基础上,长沙中院裁定,云翔公司仍需就“63号判决”支付逾期违约金约2058.5万元。换言之,原本仅590万元的合同货款,本息合计的执行金额高达3416万元,执行金额是货款本金的5.79倍。
长沙中院的计算逻辑为:“本金+违约金+本金部分的迟延履行金+违约金部分的迟延履行金”,即“本金+利息+本金和利息的利息”。
也正是基于上述逻辑,通过望城区法院、长沙市中院两级法院的执行,总额仅为2300万元的货款,在云翔公司已经被执行2168万元的情况下,现最少还需履行3902万元,总履行金额已经达到6070万元。若现正在上诉的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的3900万元违约金再被维持,总履行金额已经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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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刘虎 摄
“如此‘利上加利’,重复判决支持,比社会上的高利贷还狠,到现在还在不断产生‘利息的利息’。除非企业破产,否则债务永远还不清!”云翔公司说。
为此,云翔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但长沙中院既不立案,也不书面回复,径行拒绝处置。云翔公司又将情况反映至湖南高院,高院又建议直接向长沙中院执行局反映,长沙中院则推给具体执行法官。就此,一个法院“踢皮球”的闭环形成,企业陷入无解的程序死循环。
03
虚假诉讼经三级法院9轮审理方被纠错
祥龙公司发起的一连串诉讼,犹如密集的子弹射向云翔公司。例如,祥龙公司于2015年就一份“从未实际供货”的合同,先后向雨花区法院、长沙中院多次提起虚假诉讼,要求云翔公司支付石油焦货款及利息合计3400余万元。
该案一审,云翔公司败诉。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承办法官正是雨花区法院民庭庭长秦晓梅。重审开庭时,祥龙公司因未按时到庭被视同撤诉,但一周后再次起诉,审判长仍是秦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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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法院出品的有关秦晓梅的纪录片
“祥龙公司之所以撤诉后重新立案,目的就是为了将与本案无关的云翔公司法人林小华恶意追加为被告,从而对林持有的云翔公司股权进行恶意保全。”云翔公司方面称。
案件重新立案后,于2018年1月23日开庭。庭审中,祥龙公司就涉案13300吨石油焦如何运输、是否完成交货等关键事实,提交了载明车牌号和运输数量的《港口汽车运输磅单汇总表》,试图证明案涉石油焦系通过湖南万盛化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祥龙公司法人陈建龙)代祥龙公司,从广西钦州港直接汽车运输到云南曲靖,交付给云翔公司。
因该证据极为关键,云翔公司代理人当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核实真实性。申请当场获审判长秦晓梅准许,庭审因此宣布延期,待调查取证后再行开庭。
然而,2018年4月28日,云翔公司却突然收到《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仅过半个月,5月16日,法院不仅否决了云翔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当天即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云翔公司支付货款1795万元及利息。
“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云翔公司说,“车辆运输信息显示,部分车辆从广西到云南竟能在一天内往返两到三趟,有时甚至达四趟,以日常经验即可判断这是绝不可能的。”
为核实证据,云翔公司委托律师自行向当地车管所调查,结果发现祥龙公司提交的“运输石油焦车辆”名单中,大部分车辆根本不存在,部分甚至是客运车辆。这一调查充分证明祥龙公司提交的运输证据系伪造。
该案历经雨花区法院、长沙中院、湖南高院三级法院,前后九个独立审判环节,整整耗时近8年,最终才由湖南高院作出“341号判决”,维持长沙中院驳回祥龙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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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341号判决”部分内容。受访者提供
“本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却被拖成8年司法拉锯战!这么明显的虚假诉讼,居然没有任何人被追责,也未启动任何追责程序!”云翔公司说。
04
终审驳回后竟再度立案改判
祥龙公司的“骚操作”远不止虚假诉讼,它甚至可以在已被终审裁决驳回后,再次在基层法院立案并改判。
早在2014年,祥龙公司就除和盛公司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向长沙中院起诉,要求云翔公司支付供货欠款。长沙中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1220号判决”,确认云翔公司共欠付祥龙公司货款约1740万元。
2015年,祥龙公司又将这1740万元债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湖南大新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大新华公司”),由大新华公司作为原告、祥龙公司作为第三人,就该笔货款对应的违约金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翔公司承担2013年5月31日前的违约金1700余万元(后追加至4200余万元,之后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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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法院。刘虎 摄
“法庭无视双方从未对账、1795万元的虚假诉讼还在该院秦晓梅法官审理中的事实,竟将虚假诉讼合同对应的利息再该案中一并判处,让我公司承担约1431万元违约金。”云翔公司称,秦晓梅正是该案财产保全的审判长。
这一违约金诉讼经两级法院近6年审理,长沙中院最终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7957号判决”,驳回了大新华公司的违约金请求。
长沙中院在判决中指出,大新华公司主张的利息及滞纳金依据的是祥龙公司与云翔公司于2015年2月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对2009年至2013年2月期间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任何直接约定,其依据《还款协议》主张利息及滞纳金,没有事实依据。
上述驳回大新华公司违约金请求的“7957号判决”已经是终审判决,云翔公司以为事情已尘埃落定。然而,2023年10月,祥龙公司和大新华公司(此时已更名为湖南汉唐商务有限公司)却就已被生效判决驳回的违约金和此前撤诉的部分,合并向雨花区法院再度起诉,要求云翔公司承担违约金4200万元。案件仍然在秦晓梅任庭长的民一庭办理。
“此时,我们已经对秦晓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举报,举报尚未查证,她却依然不回避,继续恶意干预案件。”云翔公司表示,“明知该案已被生效判决驳回,她仍指示法官苏辉以‘14226号判决’支持了其3900余万元利息的诉请。”
“几个案件涉及的违约金,本就是一个法律关系,祥龙公司完全可以在一次诉讼中一并提出,通过一个司法程序定分止争。但大新华公司却伙同祥龙公司,先后5次起诉又撤诉,将违约金和货款本金人为分拆,多次起诉再撤诉。”云翔公司代理人指出。
尤其是在追加违约金诉请导致诉讼标的超过基层法院受案标准被移送长沙中院、再由长沙中院发回继续审理过程中,大新华公司又再次部分撤诉,判决生效后又将撤诉部分和已经判决部分合并再次起诉。“前后两个案件都是主张违约金,这是典型的重复起诉,不仅浪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还导致案件多次空转,严重扰乱审判秩序,使被告疲于应诉。”云翔公司方面说。
云翔公司随后上诉,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属于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审判秩序,还加重了诉累,严重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应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权利禁止滥用”原则予以驳回。
截至目前,自二审开庭已逾半年,长沙中院尚未就二审作出判决。
05
一封给中央巡视组的举报信
据统计,云翔公司对祥龙公司实际欠付的货款总额为2330万元,目前已履行2168万元。然而,祥龙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却围绕这部分货款,先后通过债权分拆等手段发起了20余场诉讼,自2014年至今,累计诉讼标的已近2亿元,案件仍未完结。
云翔公司告知笔者,其并非唯一受害者。湖南担保公司、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安徽凤阳玻璃、长盛玻璃、青海碱业、湖南星海科技等企业,均被卷入祥龙公司设计和提起的诉讼。与祥龙公司有关且已经判决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已达数十起。
“祥龙公司一贯的操作手法是:先勾结法官作出枉法裁判,从而不当获取利益;随后再通过债权转让,将判决所得债权转给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掏空原有公司资产,以达到恶意规避债务的目的。”云翔公司一方认为,在这一过程中,雨花区法院民庭庭长秦晓梅的作用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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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祥龙公司已被吊销,且将其标注为“合作风险”、“严重违法”等
2025年6月,云翔公司向中央巡视组提交的实名举报信,直指秦晓梅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举报事项包括前文提到的虚假诉讼案
在该案中,秦晓梅严重违反程序,擅自剥夺原告调查取证权,最终以祥龙公司伪造的虚假货物运输证据作为关键证据,判决云翔公司应承担未供货的1795万元货款和利息。
“不仅如此,在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尚未查清,而秦晓梅作为保全法官的另案已经就1795 万元虚假合同案利息进行过判决的情况下,秦晓梅竟错误地将该货款利息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再次重复予以判决。明显枉法裁判!”
另外,大新华公司要求云翔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请已被终审判决驳回,但秦晓梅仍支持其再次将被驳回部分与撤诉部分合并起诉。
“在明知该违约金部分已属重复起诉、不应支持的情况下,秦晓梅仍授意承办法官判决支持包含已被生效判决驳回的违约金在内的3900余万元违约金诉请,这是典型的公报私仇,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云翔公司《举报信》中写道。
此外,云翔公司还针对秦晓梅以下涉嫌滥用职权事实进行了举报。
在大新华公司提起的利息案中,该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对云翔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按理说,公司法人林小华并非案件当事人,其个人财产不应纳入保全范围。但秦晓梅本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却作为审判长签发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林小华的股权纳入冻结保全之列。更荒唐的是,其中一份执行通知针对的保全案件竟然是祥龙公司已经撤诉的案件。”
当时,云南省马龙县政府正主导云翔公司资产重组。林小华作为大股东,其股权过户是重组的关键环节,一旦被冻结,整个重组计划便无法推进。
“为此,企业当事人、马龙县市场监督局、马龙法院工作人员及园区管委会相关政府人员专程前往湖南,到雨花区法院找秦晓梅沟通,强调保全错误和解冻股权的紧迫性,并提交了政府主导资产重组的文件材料。雨花区法院这才解除了对林小华股权的错误冻结。”
然而,云翔公司费尽周折才得以解冻的股权,仅仅6天后,在办理重组过户的关键时刻,又被秦晓梅一纸裁定重新冻结。
“这一次,所谓的冻结依据仅仅是一份由祥龙公司法人陈建龙伪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祥龙公司借助该合同,将2017年11月8日开庭时故意不到庭被视为撤诉的案件重新起诉,并恶意追加林小华为被告,以便再次冻结股权。其真实目的就是阻止云翔公司资产重组。”
云翔公司强调,公司资产(包括设备、锡锭、土地、房产)早已被查封冻结,价值远超争议金额,根本不需要重复保全。“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在秦晓梅手中却成了祥龙公司追逐不法利益的私器,直接导致云翔公司失去了资产重组条件。”
类似情形还出现在2023年大新华公司提起的违约金案中。该案中,大新华公司甚至将与案件无关的曲靖海生润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冻结其所有账户,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被保全资产接近亿元,已远远超过诉讼请求金额。
为解除账户冻结,海生润公司向审判员苏辉申请以反担保方式解冻账户,并提交了担保公司材料。苏辉审查后同意并拟定了解冻裁定,但这一裁定却被庭长秦晓梅否决,导致独任审理法官的决定无法签发和执行。
海生润公司又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冻结的土地等资产进行评估,出具报告,证明冻结资产价值已大大超过诉讼金额,进而申请部分解冻账户或资产。但这仍遭秦晓梅拒绝,企业经营因此陷入严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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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检索发现,秦晓梅经常遭不同案件当事人实名举报
云翔公司在《举报信》中指出:如果秦晓梅法官只是犯一两次错误,还可以理解为工作失职。但接连出现众多明显的重大违规行为,已不能用工作失职来解释。
“她的行为完全是故意、重大且持续的枉法裁判与滥用职权。这些行为直接导致案件判决出现重大错误,并使企业合法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唯一让云翔公司欣慰的是,长沙市望城区法院以“63号判决”确认的高额违约金案,经过其反复申诉,以“有审计鉴定报告这一新证据证明和盛能源公司货款已经于2013年给付,不应当计算违约金”为理由申请再审,该案已经由望城区法院受理并进入再审审查程序,目前正处于审查过程中。这无疑给深陷无端债务泥潭的云翔公司带来了一丝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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