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平安揭阳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业务员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受益人及保险事故的方式,利用该公司业务上的漏洞骗取保险赔付款1.46万元。2025年6月,杨某被法院一审判决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杨某,1978年生,大学学历,户籍地普宁市。杨某202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许某通过杨某购买平安保险的意外险,2019年11月份,许某因摔倒身体不适到普宁市某医院就诊,委托杨某办理保险理赔事宜。杨某取得许某相关医疗资料及有关发票后,通过网上途径向平安保险申请赔付,之后赔付款7145.77元转账到许某银行账户。因平安保险办理网上小额业务不需提交医院出具的发票原件,杨某利用许某住院的发票原件,以他人名义向平安保险提交资料申请报险理赔,取得赔付款7637.22元。
江某通过杨某购买平安保险的人身意外险,2020年11月份,江某因身体不适到普宁市某医院检查就诊,委托杨某办理保险理赔事宜。杨某取得江某相关医疗资料及有关发票后,通过网上途径向平安某公司申请赔付,赔付款共15540.74元赔付转账到江某银行账户。因平安保险办理网上小额业务不需提交发票原件,杨某利用之前虚构江某为其妻舅李某的建筑工人的身份在平安保险广东省分公司投保事由,以江某在工作中不慎跌伤头部为借口,将江某上述住院治疗发票原件,诊断证明、住院资料等向平安保险广东省分公司报险索赔,取得赔付款7030.72元。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平安保险小额赔付可以网上申请、不需要提交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等漏洞,伪造资料、冒用他人名义作为投保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所犯罪名成立。杨某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受益人及保险事故,利用平安保险业务上的漏洞等手段,骗取保险赔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25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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