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3日,阿联酋甲公司(买方)与中国乙公司(卖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钢管及不锈钢制品,总价839,114.31美元,预付款20%(167,822.86美元),备货期为收到预付款后45天。合同商业条款载明“有效期7天(valid day)”,但未明确该期限的具体含义。甲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26日分两次支付预付款共计616,783.08阿联酋迪拉姆(约167,918.94美元)。
后乙公司以原材料涨价为由要求上调价格,甲公司拒绝。双方协商后,同意解除合同中的不锈钢部分交易,乙公司退还相应预付款293,520阿联酋迪拉姆,但就剩余钢管部分的变更事宜未达成一致。甲公司主张因乙公司迟延供货导致其客户取消订单,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预付款323,263.08阿联酋迪拉姆及利息。乙公司抗辩称,甲公司未在“有效期7天”内付款构成违约,导致了订货时原材料价格上涨,存在过错。且剩余合同部分应继续履行。
02
代理意见
本案中,摩方常闻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甲公司履行合同是否适当,对此,提出了如下核心的代理意见:
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乙公司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明确约定备货期为收到预付款后45天,2022年9月15日、2022年9月26日,甲公司已经分两次分别向乙公司支付308391.54迪拉姆,合计616783.08迪拉姆,每次为合同总标的的10%,合计20%。
而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后,乙公司不但未能于45天内发货,而且于2022年10月12日提出涨价,表示无法生产不锈钢圈。由此可见,是乙公司在履约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乙公司未在期限内备货或发货,亦未举证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有效期7天”条款该如何解释:案涉合同载明:“valid time:7days”,双方一致确认的中文译文为“有效期:7天”。
案涉合同中并没有关于有效期具体如何解释的约定,因此不能解释为7天内不付清预付款,则报价失效,从而要求甲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在“有效期7天”内付款构成违约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甲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二、关于预付款返还的正当性
合同解除后,乙公司占有剩余预付款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应终止履行,乙公司需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
三、乙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乙公司声称甲公司未配合变更剩余合同,但双方仅就不锈钢部分的解除达成一致,剩余部分因协商不成而未能履行,责任不可归咎于甲公司。当双方合同变更未能达成一致的时候,双方均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而对于原合同,甲公司已经按约支付了预付款,但乙公司并没有履行生产发货的义务,因此合同已经达到了法定解除的条件。
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损害其预期利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履行合同实际遭受损失,或甲公司存在恶意违约行为。因此当合同解除后,应当由乙公司承担退款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03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履行合同适当,“有效期”一词仅从文本中不能认定是对于预付款期限的约定。乙公司未按约发货,甲公司客户的订单也已经取消,合同已无法履行,应当解除。遂支持甲公司诉请,判决:
案涉合同于起诉状送达之日(2023年6月8日)解除;
乙公司返还甲公司预付款323,263.08阿联酋迪拉姆及利息(自2023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后乙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4
办案心得及建议
本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此类案件的办理中,存在几大难点
1、准据法的适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必然涉及准据法的适用,在运用准据法时,便考验律师的基本功,对于案件事实、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精准把握,有机统一。
2、证据的组织及外文文本的翻译问题:跨境交易中,往往会涉及不同的外文文本,尤其是当文本内容出现歧义时,需要通过专业解释(词典)、文义解释以及结合上下文的方式综合论证观点,从而向法院准确解释合同内容的真实意思,以佐证自身的观点诉求。
3、涉外委托手续的办理问题:在办理涉外案件代理国外委托人时,委托手续的办理有别于国内,根据中国与不同国家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委托手续可能涉及公证机构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等程序,需要考验办案律师对于外国法律的了解和实操能力。
05
办案心得及建议
1、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商事合同中“有效期”等模糊表述易引发争议,建议明确其具体指向(如报价有效期、付款期限等),并配套违约责任条款。尤其是在涉外交易合同中出现不同语言版本时,以哪国语言为准,具体定义如何,需要做出更明确的约定。
同时在争议解决的约定上需要重点关注,如果发生纠纷适用何种准据法(包括实体准据法、程序准据法),发生纠纷时归哪国法院管辖或仲裁等。若约定仲裁管辖,还需关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地等关键要素。
2、跨境贸易的风险防控:卖方因原材料涨价要求变更合同时,买方应及时固定证据(如书面拒绝函),避免被认定为默认同意;若协商不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
3、违约责任的举证要点:守约方需证明对方迟延履行或根本违约,而违约方若主张免责,需举证证明己方无过错或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
本案中,甲公司在矛盾初期便联系了摩闻律师,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通过完整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乙公司的违约事实,体现了跨境贸易中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承办律师:李志恒吴波
一审: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4民初10594号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民终17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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