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境外投资者以利润再投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税收抵免规则作出细化。
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可享递延纳税。抵免额度可按再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税率计算,但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更低协定税率。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与数据由观点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使用前请核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