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与功能定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1)定位:执行程序内“异议—复议”两级非讼救济。
2)目的:快速过滤明显不成立的异议,保障执行效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执行异议之诉解释》,2025-07-24施行)
1)定位:独立于执行程序的诉讼程序。
2)目的:通过实体审理确认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解决“名实不符”导致的权属争议。
二、核心内容速览
1、《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1)本质:规范“执行异议+复议”两级非讼审查流程。
2)重点:异议期限、立案时限、审查标准、恶意串通、首封/轮候法院分工、复议纠错等。
3)功能:快速过滤明显不成立的异议,保障执行效率。
2、《执行异议之诉解释》
1)本质:确立“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规则,解决“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争议。
2)重点:
管辖: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标的的法院”统一审理。
当事人排列:首封债权人(或优先权人)为被告,轮候查封债权人为第三人。
合并审理:确权、给付、转移登记等请求可一并处理。
继续执行机制: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法院可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实体审查标准:细化商品房消费者、一般买受人、预告登记人、承租人、被征收人、以房抵债等九类典型“足以排除执行”的要件。
虚假诉讼惩戒:驳回+罚款拘留+移送刑事+民事赔偿。
三、核心差异对比表
四、实体审查标准差异分析
1.
一般不动产买受人
2.
商品房消费者
3.
以房抵债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房折价
5.
征收补偿产权调换
6.
预告登记
7.
租赁权
8.
虚假诉讼惩戒
五、结论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是“执行程序内的速裁过滤器”,《执行异议之诉解释》是“跳出执行程序的实体审判”,两者在时间轴上先后衔接,在功能上互补:异议+复议解决“表面瑕疵”,异议之诉解决“实体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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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阳敏华 律师
盈科成都高级合伙人
盈科成都监事会副主任
盈科成都执行与保全法律事务部主任
周俊秀 律师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领域、租赁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编/辑/ 杨茹兰
责/编/ 吕彦蓉
审/核/ 谢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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