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的,需要给发包方开增值税发票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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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的工程款结算中,“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是高频争议问题。
如果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的,还需要给发包方开增值税发票吗?
最高院在《吴学祥、***军等与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的,在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含税价格时,也应当承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本案焦点是: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的,是否也应当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首先,案涉《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住宅及商铺按建筑面积1850元/平方米包死价计算,《结算明细表》中约定承包总价为77009413.5元,无证据表明上述约定的单价与总价为不含税价格。
其次,《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营改增税收问题由甲、乙双方及古城公司共同协商解决”,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营改增税金问题达成合意,故该条款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主张。
从合同履行情况看,本案中,古城公司收到润翔公司款项后扣除5%税金与2%管理费后支付给***军等人,税金承担主体为实际施工人。
综上,***军、吴学祥、吴学林主张营改增税金8471035元应当计入其应得工程款中无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根据上述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关于工程总价与单价的约定为含税价格,且古城公司自润翔公司收到的款项均先扣除税金与管理费后才支付给***军、吴学祥、吴学林,即***军、吴学祥、吴学林为税金的实际承担人。
古城公司已向润翔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69232047元,故润翔公司主张***军、吴学祥、吴学林开具金额7777366.5元(77009413.5元-69232047元)发票的请求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代开发票。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然人代开发票增值税税率目前也减按 1% 征收。
周军律师提醒,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工程款后,有义务向付款方(发包方或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实现。这一义务源于税法规定,不因 “自然人身份”“合同未约定” 而免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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