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梨树县沈洋镇“海鑫法官说事点”内,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此进行。梨树县人民法院孤家子法庭以巡回审判方式,公开审理原告周小茹(化名)与被告白兰(化名)抚养费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白兰在判决后向法庭赠送锦旗,称赞审判“法正情暖护民安、公心善断解民忧”,这是法庭践行“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生动实践。
案情回顾
患病少女索要抚养费,调解未果转庭审
原告周小茹(2011年生)系周大天(化名)与白兰(化名)的婚生女。2014年8月,周小茹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周小茹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然而,2025年初,周小茹被确诊为小脑恶性肿瘤,辗转北京、长春等地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父亲周大天以女儿名义起诉,要求母亲白兰补缴2014年8月至2025年5月的抚养费12.9万元,并按月支付1000元至女儿成年,同时分担医疗费。
案件受理初期,孤家子法庭依托“海鑫法官说事点”开展诉前调解,但双方对抚养费起算时间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法庭决定将庭审现场搬至“海鑫法官说事点”,并邀请乡镇干部、村民代表旁听,以“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模式化解纠纷。
巡回审判
庭审焦点:抚养费能否溯及既往?医疗费如何分担?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离婚协议外“情势变更”原则补缴抚养费,并提交了女儿治疗病历、医疗票据等证据,显示总医疗费达13.4万余元,扣除“水滴筹”“轻松筹”及学校捐款后,剩余6.1万余元需父母均摊。被告白兰则辩称,离婚时已约定免除抚养费,且已通过贷款、筹款等方式支付3万余元医疗费,仅同意自起诉之日起承担抚养义务。
法庭经审理认定:
抚养费调整合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子女因患病等必要情形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周小茹患重病后,父亲收入难以覆盖其生活、医疗开支,被告作为母亲应承担每月1000元抚养费,但原告要求补缴2014年以来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医疗费分担合理公平:扣除社会筹款及捐款后,剩余医疗费6.1万余元由父母均摊,被告已支付的3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应担份额,故驳回原告医疗费诉求。
速判速结:法庭当庭宣判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白兰自2025年6月9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判决书同时强调,父母应“摒弃矛盾,共同为女儿提供良好治疗”,并祝愿周小茹早日康复。
“法庭既考虑了孩子的实际困难,也尊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公平公正!”被告白兰在宣判后表示,法庭的巡回审判让其感受到司法温度。原告法定代理人周大天也认可判决结果,称将与白兰共同为女儿治疗努力。
此案是梨树县人民法院深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缩影。“家事纠纷连着民生、系着民心,孤家子法庭通过‘海鑫法官说事点’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调解指导、普法宣传,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孤家子法庭庭长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动能。
来源:梨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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