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涵盖赋税与劳役,是封建政权为维系统治而实施的经济治理方式,对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演进产生了深远影响。
纵观历史,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化始终在主导古代经济走向、推动生产力变革、影响政权更迭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中,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赋役制度,有助于提升生产效率,激发劳动者积极性,从而强化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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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土地制度的演变,中国历史上的赋役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完善,并呈现出明显的变化特征。
唐代中后期推行的两税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的重要转折点。它标志着赋役制度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从人头税向地产税的正式转变,是封建经济在赋役体制上的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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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两税法
安史之乱爆发后,社会陷入动荡,百姓生活困苦。为躲避战乱、逃避赋役及地主兼并,大量小农背井离乡,成为流民。
当时,有固定户籍者称为“主户”,无固定籍贯者则称“客户”。唐德宗时期曾派人核查全国人口,统计结果显示主户约有180余万,而客户多达13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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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数量的激增严重冲击了国家赋税的正常征收,政府掌控的编户数量大幅减少,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遭到严重破坏,难以为继,导致财政陷入困境。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持国家经济运转,两税法应运而生,取代了原有的租庸调制。
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建议,正式颁布实施两税法。该制度在继承此前户税与地税理念的基础上,统一按每户实际拥有的田地和资产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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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实行“量出为入”的征税原则,即中央依据财政支出确定全国总税额,并分配至各地征收;内容涵盖户税和地税,无论主户或客户,均需在现居地登记户籍。同时,依据资产状况划分户等,并据此确定户税额度。
税收核定主要依据财产(包括土地、桑麻、住宅、牲畜、货币等),据此征收货币税和地税,按照田地等级设定不同税率的实物税。凡拥有财产者均需承担赋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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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实施后,取消租庸调及其他杂税,对于无固定居所的商人,则由所在州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缴税,夏税不得迟于六月,秋税不得晚于十一月,法定征收物品包括谷物和钱币两类,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数以绢帛、谷物等实物代替钱币缴纳。
其核心原则为“以资产为本,不以人丁为准”,尽管徭役仍以丁口为基准,但以货币代役的方式逐渐普及。自此,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基本完成了从“人丁”向“地产”的转变,并逐步形成“代役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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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影响
两税法最直接的成效是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复苏,巩固了唐王朝的中央统治,缓解了社会矛盾。这是唐朝中央政府针对时弊,从制度层面着手、收回财政权力的一次重要自救行动。安史之乱后,各地节度使权力膨胀,形成割据势力,瓜分中央财政资源,严重削弱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掌控。
两税法推行后,中央依据支出决定收入,通过新的税制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将财政管理延伸至地方,有效缓解财政危机,集中中央权力,削弱地方割据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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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唐中期以前的赋税制度相比,两税法最大的特点是简化征税流程。它将税收时间集中于夏、秋两季,明确规定“量出为入”的征税原则,仅保留户税和地税两类,废除租庸调及所有杂税,极大简化了纳税程序,并对纳税方式作出统一规范。
对于农民而言,相较于以往复杂的税制,两税法更易于理解与执行,提升了农民的纳税积极性和自主性;而对于唐政府而言,新税制简化了税额计算和征收流程,提高了征税效率,便于中央对税务的统筹管理,弥补了旧税制的诸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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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不同于以往以人头为单位计税的做法,实行“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原则,依据资产多寡、贫富程度确定税额。
此举不仅将纳税范围扩展至普通农户以外的特权阶层和商人,也显著增加了唐朝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了中央对辖区财政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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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两税法以货币形式计税并征收,推动了税收货币化进程,促进了封建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长期以来,缴纳实物(如农产品)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方式,直至唐代天宝年间,实物税仍占据重要地位。安史之乱后,战乱频发,实物税仍是保障中央军粮供应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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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藩镇势力多集中在北方,对北方经济造成严重破坏。与此同时,至唐代,中国封建经济重心逐步南移,南方经济,特别是工商业迅速发展,货币流通日益频繁,商品经济初步成型,已具备以货币地租取代实物地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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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两税法也存在诸多弊端,例如“量入为出”原则导致政府支出膨胀、税负摊派增加,催生更多额外苛捐杂税;户等调整滞后,难以反映真实资产状况。
例如,长庆年间,元稹在同州任刺史时曾上奏:“臣昨因均配地税,寻检数三十年两税文案,只见逐年配率麻地,并不言两税数内。”反映出资产与地产经常变动,导致赋税难以公平合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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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角度看,两税法是唐朝对国家税收体系作出的重大改革。其实质是在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顺应土地占有方式变化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的历史趋势,以户税与地税替代租庸调的新型税制。
两税法的实施,标志着封建社会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开创了以货币计税的新纪元。相较于以往税制,展现出结构简明、税负公平的优势;同时,它将赋税从按户、丁征收的收益税转变为按资产和地产征收的财产税,是中国农业税收制度乃至整个赋役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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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两税法的推行,是唐朝在社会动荡中对赋役制度的重要革新。它以资产为征税核心,简化税制、扩大纳税群体,不仅缓解了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也契合了土地私有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成为从人丁税向地产税、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标志性制度。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弊端,但其历史意义不可忽视——不仅稳固了唐王朝的统治基础,也深刻影响了后世赋役制度的发展路径,展现了古代税制适应社会变迁的智慧与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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