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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预付卡的不征税普票收入是否需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北京的企业,销售预付卡并向购买方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销售预付卡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对应的收入是否需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 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5年7月11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5年6月)》第6问“销售预付卡开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申报表附表一需要体现这一收入么?客户中途退卡的时候,发票需要做怎样的处理?”答复如下,1.售卡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选择对应编码,“优惠类型”选择“不征税”,发票票面税率栏显示为“不征税”。2.售卡方开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对应的收入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3.客户中途退卡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开具负数发票。
因此, 你公司销售预付卡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对应的收入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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