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诬告者杨某媛的行为定性——诽谤罪的认定及公诉条款
【杨某媛诬告他人的行为定性】
杨某媛以捏造的事实向高校行政部门举报他人,并未经核实查验就将捏造的事实散布于信息网络,给被害人肖同学造成了恶劣影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杨某媛所行之事名为“诬告”,但是无法成立诬告陷害罪。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目前杨某媛主要是向高校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作虚假告发,很难达到让被害人肖同学受刑事追究的程度,无法成立诬告陷害罪。但是如果杨某媛当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受到肖同学的猥亵,那么若查证不实就可能追究诬告者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 虽然无法成立诬告陷害罪,但是杨某媛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并且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且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符合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诽谤罪必须被害人提起自诉吗】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诽谤罪是典型的亲告罪(自诉案件),但是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本罪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前提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杨某媛所散布的虚假诬告信息在信息网络引发了极大的关注,并引发了多个信息网络平台就性别对立问题相关的冲突。信息网络平台也是公共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引起信息网络平台的大量关注、冲突也是社会秩序破坏的一种体现。可以参照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处理方式,将此类行为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按照公诉案件处理。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可以直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如何保护自身】
就像我会见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时告诉他们的那样,不是自己做的就不要为了虚无缥缈的从宽量刑而承认莫须有的罪名。诬告者杨某媛在前期占据舆论的关键证据就是被害人被迫息事宁人签下的认罪书。如果不是施害者咄咄逼人最终被反噬,被害人也就一直被作为性骚扰犯所记录了。
诽谤罪是亲告罪,一般都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不管是现实中的侮辱诽谤,还是网络空间中的造谣诽谤,被害人都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提起刑事自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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