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上午,曲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康某等九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对康某等七人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二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晁某、胡某二人以盗窃罪均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经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对其中罪责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6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一审审理查明:
01.
2021年5月份,被告人康某联系上线跑分人员,对方让康某提供银行卡帮转移资金获利。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康某使用本人9张银行卡协助上线跑分转账获利。2021年10月份,康某与管某、许某商量再找一些银行卡“跑分”获利。许某将本人及其妻子、王某、介某、晁某的银行卡提供给康某,由康某、管某负责操作跑分转账获利。2021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谢某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康某使用。
02.
2021年10月份,被告人晁某将本人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被告人许某使用。晁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胡某,二人商定若卡内有资金进入就将资金转走使用。2021年11月9日该银行卡内转入50000元,晁某、胡某二人将其中45000元转走,将剩余资金取现1600元,微信转走72元。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康某、管某、许某、谢某、李某、王某、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晁某、胡某明知其银行卡内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卡内资金转出并用于个人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案件宣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宣判后,康某等9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曲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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