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中原区将在全区开展典型案例、重大隐患公开曝光活动。现对近期2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1: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建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该销售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规定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该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2: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制造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项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规定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该案件办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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