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2025年以来,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督促电动车经营者引以为戒、合法经营,严禁从事“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
泗洪县水岸城邦内街某公司涉嫌擅自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件情况:
2025年4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泗洪县水岸城邦内街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陈列销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被当事人自行加装后视镜,改变了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其中1辆电动自行车还被当事人改装了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增加1块铅酸蓄电池后实际电压超过额定电压。当事人擅自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5年5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部分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擅自对整车加装改装,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通过打击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警示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销售活动,严把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
泗洪县某电动车配件经营部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铅酸蓄电池充电器案。
案件情况:
2024年底,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某电动车配件经营部铅酸蓄电池充电器进行抽检。2025年1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报告,该铅酸蓄电池充电器的标志、警示语、说明书项目不符合GB42296-2022 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2025年2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没收不合格充电器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合格的充电器可能存在过热、短路、漏电等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压实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努力守护消费者的安全底线。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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