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商品房买卖、强制执行等相关问题,做了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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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烂尾楼还款诉讼的部分条款,颇受外界关注。
《解释》指出,“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排除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请求返还购房款:
具体条件:
合同解除:因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导致合同解除,需提供解除合同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等有效文件。
预售资金冻结:执行法院已冻结开发商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优先权主张: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明确请求排除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发放购房款。
责任区分:若未经法院判决或未满足条件擅自停止还款,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资金分配:返还的购房款将优先从开发商被查封的房产变价款中支付,若不足则按法定程序处理。
该司法解释明确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但需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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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网络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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