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外贸企业老板们注意了!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7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重大修订。新规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外贸企业老板务必重点关注以下核心内容,避免税务风险。
一、核心要求重申:所有出口收入,一个都不能少!
税务总局明确重申(2025年第17号公告):
- 自营出口企业: 出口收入必须全额计入“营业收入”申报!
- 委托代理出口企业: 委托别人出口的本企业货物收入,也纳入“营业收入”申报!
- 双重申报: 除填收入总额,还须单独说明出口收入具体情况。
二、代理出口“紧箍咒”:谁是真正的“卖家”?
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含市采、综服平台等):
- 收入申报: 只报你的代理费收入
- 关键动作必须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这份表格的核心是锁定实际委托出口方(境内真实货主)。
- 爆雷点⚠️:
- 错填未填货代、报关行信息 视为你自营 责任税款你来缴!
- 境外主体信息同样视为你自营 责任税款你来缴!
- 一句话:找不出境内实际委托方,税就你扛
三、真实案例警示:一层代理or多层代理?责任大不同!
1.案例1(单层代理)
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B是真实生产商)
- A公司:申报收入10万(代理费),填表指向B公司(实际委托方,1000万出口)。
- B公司:申报收入1000万(委托出口收入)。
2.案例2(多层代理)⚠️极易出错!
C公司(报关出口)代理D公司,D公司代理E公司(真实生产商)
- 关键: C公司必须越过D公司,在报表中指向E公司(实际委托方,1000万出口)!
- C公司:申报10万(代理费),填表指向E公司
- D公司:申报12万(代理费给E)不填出口收入,不填表
- E公司:申报1000万(委托出口收入)
- C若指向D或信息缺失视为C自营C缴1000万对应税款!
互动时间:
申报表上的一笔一划,不仅关系到企业税负,更牵动着整个外贸生态的合规转型。你们公司是如何应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新规的?欢迎在评论区分享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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