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及良渚街道部分区域自来水出现异味,问题持续近15小时。
据澎湃新闻,7月16日上午9时起,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及良渚街道部分区域自来水出现明显异味。
同日晚9时,余杭环境水务集团发文称,7月16日上午,仁和街道及良渚街道部分区域出现自来水气味异常。该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换其他水源供水,同时组织人员对相关管网开展冲洗。截至13时30分出厂水水质恢复正常,16时30分主管网已恢复正常,末梢支管尚有“存水”残留,请广大用户排放管道内“存水”至正常后方可使用,将对排放“存水”水费予以减免。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然而,直至当晚12点左右,仍有多个小区业主反映家中用水发臭,污水问题持续近15小时。
据受访居民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业主群聊显示“之前是屎臭,现在是84消毒水臭”,还有居民表示白天没有发现污水问题,吃出问题谁来负责?
7月17日上午,记者以业主身份咨询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杭州第四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回应称,水质污染问题涉及多个小区,若用户家中自来水仍有异味,需多放水,是否能饮用需自己判断,用户可到物业处接水应急。此外,具体水质情况及后续处理方案,需待水务公司通知。
7月17日下午,余杭环境水务集团再次发文称,仁和街道、良渚街道水质已恢复正常,将给予7月份每户5吨水费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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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有居民认为,水务公司的通报仅提及每户免5吨水费,对人体健康影响及净水器滤芯损失等关键问题却避而不谈,这合理吗?
此次污水事件长达15小时,且有居民误食用污水,该水务公司仅表示每户5吨水费的减免是补偿还是赔偿?其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范辰律师告诉“法度Law”,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及良渚街道部分区域自来水出现明显异味,属于自来水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和约定提供供水服务的违约行为,自来水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用水人损失的,还应该进行赔偿。
范辰律师表示,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自来水公司没有向广大用水人诚恳道歉,没有赔偿给用水人造成的损失,却轻描淡写地表示每户5吨水费的减免,实在没有看出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另外,如果是有人故意接错水管,涉嫌投毒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刑事立案,追究涉案人的法律责任。至少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自来水公司责任人法律责任。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在此次事件中,水务公司每户减免5吨水费的性质更倾向于补偿。当出现供水水质问题后,水务公司为弥补用户因用水异常受到的影响,采取了减免水费的措施等。然而,根据《民法典》规定,供水人因自身原因中断或降低水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城市供水条例》也规定,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水质污染,须承担法律责任。参考一些地方政策和行业规范,像湖南湘江新区对五保户、低保户按政策每户每月减免4立方米水费;还有当供水企业因价格调整不到位、为特定群体减免水费时,当地政府应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此次余杭水务公司减免水费,可能是参考行业类似做法,自行制定的补偿方式。
魏景峰律师表示,每户5吨水费减免缺乏明确、统一的制定标准。从实际情况看,该标准可能是水务公司根据预估的用户排放“存水”水量、受影响区域用户数量、事件影响程度及自身成本承受能力综合估算得出,但未充分考虑居民误饮污水健康风险、净水器滤芯损耗等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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