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官网发布了一份《关于拟给予李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基本内容为:“鉴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为充分维护各方权利,现开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9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或申辩。特此公告。”
可见,对李某所谓“违纪处分”并未生效。对李某的“开除”处分类似于一种行政处罚,处分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进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45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同时,该法第6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还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可以预测的是,面对汹涌的舆情,大连工业大学不可能无动于衷,置身事外,有可能重新审视自己之前公告的“拟处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这对李某同学来说,无疑比较有利,她可以充分利用陈述、申辩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最好采用书面方式。
首先,她可反驳“拟决定”依据存在的问题。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9条规定:“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可以肯定的是教育部上述规定是“退学”的依据,“退学”不同于“开除”,且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完成学业”,显然与该学生属于“私德”问题风马牛不相及。因此,属于适用规范依据错误。就本校“违纪处分规定”而言,“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均是模糊语词,解释的弹性很大,不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且李某仅仅与外国人发生性关系与“有损国格”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对此不能进行扩大解释。
其次,该公告“指名道姓”对李某姓名进行公开,导致多家媒体未经匿名化处理进行报道,李某已经被“网暴”,严重侵害了其隐私赫名誉,始作俑者乃大连工业大学。对此,李某完全可以以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李某可以积极向校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明确表示一旦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其必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真的走到这一步,法院判决学校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总体上看,目前校方对李某作出开除处分依据不足。即便从“私德”范畴考虑,”开除“处分有违“比例原则”。毕竟,受教育权是李某的宪法性权利,也是其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不能仅仅那位乌克兰人的错误行为,就让其承担全部责任。正如诸多网友所说的,校方应该保护自己的学生,而非处分了之。笔者查阅了《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颁布时间,该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此规定距今已近8年,这八年期间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人权保障”观念深入人心。据此,李某若要提起行政诉讼,可一并申请法院对该文件进行附带的合法性审查。
其实,本处分之所以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与对方当事人系外国人有很大关系。如果其是中国人,校方会“下手如此之重”吗?大学生同居甚至未婚先孕现象这些年并非个例,诸多大学并未给予如此严厉的处分。这本身也暴露出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不平等,更暴露出我们一些单位“崇洋媚外”的嘴脸。
李某属于事件中的受害方,如今校方对加害人无可奈何,只能处罚“自己人”,甚至适用最严厉的校纪处分措施“开除”,对李某“一棍子打死”,确实匪夷所思,令人无法接受。
该事件也反映出大学里某些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法治素养不高的现状,竟将“退学”与“开除”混为一谈。如今大学都设立有法务部门,即便是理工类大学也不例外。为什么在“拟处分决定”公告前,不征求一下该部门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呢?管理人员不带头尊法用法,怎能指望其教育出的学生有较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我想大连校方现正在思考如何有效应对舆情、平息事件,个人之见是先阅读与此相关的各类网络文章,然后深刻反思问题发生的根源以及从中吸取教训,诚恳向公众道歉,而非“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当然,李某本人也应该通过此事件反省自身的“私德失范”问题,自重自省自律。犯罪学研究表明:受害与加害具有互动关系。俗话讲:“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自己是不是给对方提供了“可趁之机”?虽然社会宽容度增大,性观念也渐趋淡薄,但是笔者坚决反对性解放、性泛滥、“一夜情”等婚外性行为,性还是应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大学应补上“性与爱”知识这一课,解决这方面知识普遍缺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包括大连工业大学在内的大学应从此事件中汲取教训,这也许是我们最应该做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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