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球视野下家族信托的检视、优化与重构——“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三案”引发的思考
国内“”带来了巨大的流量,受到了全市场的广泛关注,可以说国内时下对家族信托的关注是前所未有的。在北京、上海及杭州等地对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纷纷推动试点政策,且仍有多地试点政策正在路上,在家族信托各类服务机构摩拳擦掌的当下,市场对家族信托保护、管理与传承的功能价值却引发了新的质疑,确实有一些尴尬。
已经有很多文章对“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三案”进行了详细的解构,并对该案相关的实体性或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不再赘述。
家族信托作为具备保护、管理与传承功能的财富管理工具,在国内实务中却逐步演化为一个可买可卖的理财产品,这可能是至今市场始终对家族信托功能存在一定误区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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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族信托逐步向信托财产的归属管理、流向管理、流量管理及安全管理进行实质性基础价值转化,进而期待实现家族权利配置平台、家族治理平台、价值管理平台及系统保障平台等核心价值的当下,无论从行业层面、机构层面、家族层面,还是从业者层面对家族信托进行不同层次的系统检视并进行优化与重构,已经成为必然。
国内家族信托功能价值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家族信托的基础功能是风险隔离,而风险隔离的核心是信托资财产的独立性。就信托财产独立性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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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不容置疑的,只有在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下,才可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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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称“九民纪要”)也进一步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非因法定情形不可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以下称“35号文”)也有相应规定。
九民纪要第95条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35号文重申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并明确“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并且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也就是说,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不可执行性,我国的相应法律依据是充分的,司法实践是明确的,并无争议且也无需怀疑。事实上,从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的配置,从管理者选择权、重大决策参与权及资产收益权的安排两个维度观察,公司制度与信托制度在实现路径与模式上虽有巨大差异,但就上述两个维度实现的效果却有一定的相似性。
我们经常和企业家交流,既然从法律制度层面选择或信任公司的价值,就没有必要怀疑信托价值,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才能在实务层面构建一个真正有效且能实现家族目标的家族信托。
把握本质与规律
才能真正理解、构建并运用家族信托
在家族信托的认识上有两个现象值得商榷,一个是以有限的认识与实践去盲目夸大家族信托的功能与价值,而忽视“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另外一个现象是以更有限的认识与实践去否定家族信托的功能和价值,大谈境内“不可为”,境外“不可靠”!
事实上,家族信托在全球范围的长期发展与成功范例,早已经证明了它的功能价值,这并不需要过多解释;同样,家族信托的“失败”案例也深刻表明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自家玩具”,也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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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坚固与柔软”战胜“时间与人性”,在时间和范围上扩大人们的影响,以确定性管理不确定性,这是家族信托存在的价值前提,也是财富管理的本质所在。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国内家族信托实践上却呈现了两个特点,其一,家族信托渐趋标准化,似乎缺乏了最基本的个性与定制;其二,家族信托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销售性的“产品”。
家族信托是一个承载着巨大财富与家族使命的法律结构,它的对手是“时间”与“人性”这两个最为复杂的要素,其中充满着变量;它的核心是以当下的“确定”去应对未来的“不确定”,“确定”需要“坚固”,“不确定”要求“柔软”。
更为重要的是,透过每一扇窗所看到的每一个“家族”都是如此的不同,而且这个不同不仅是今天的,也是明天的,更是未来的,是持续存在的。
所以,家族信托不可能是一种产品,也不可能是一种标准,而应当是一个定制式的解决方案!这个定制式的解决方案必须符合合规性与价值性、家族性与系统性、可变性与持续性等几个最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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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与价值性解决的是家族信托的“坚固”问题。
只有合规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不难理解。由于家族信托当事人及财产等要素的全球化趋势,这里所讲到的实际上是全球的合规性。通过合规性的把握确定的是家族信托的最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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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只有符合尊重和符合社会价值的事物才可能得到社会的长久认可与尊重。我们做的每一件事情都应当符合社会的普遍价值判断,而且这个价值判断在不同的时代是有所变化的,从长远来看社会的普遍价值判断将决定法律的走向。换句话说,符合社会价值性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安全”!
也就是说,合规性这一条线应当是“虚线”,真正的家族信托边界并不应当划在这里,而要与这条边界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价值性所确定的“边界”才是一条“实线”,这才是我们家族信托构建与运行过程中应当真正把握的边界。
“实线”与“虚线”之间就是所谓的“安全”距离,如何把握这个距离取决于每一个家族不同的“价值判断”与“现实选择”。以合规性为“底线”,以价值性为“边界”,这才是解决家族信托法律结构安全的核心。
问题的关键是,“底线”和“边界”在哪里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专业的法律问题。
家族性与系统性解决的是立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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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家族信托满足的是家族的自身诉求,解决的是家族面对的自身问题,所以家族信托体现的一定是家族立场,而不应当是受托人等机构的立场,这一点是至为关键的;不体现家族立场的家族信托,无法实现真正的家族(企业)保护、管理与传承的整体目标,当然也很难实现具体的保障支持、风险隔离、传承规划、税务规划等各类具体目标。
其二,家族信托必须解决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保护人及受益人等多类型当事人的关系问题;同时必须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等权利的关系问题。这涉及家族信托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安排、家族信托所有权结构的配置两个方面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系统。
进而,家族信托只是一个家族财富管理系统的顶层结构,它的运用不是单一的,一般应当与其他财富管理工具整体运用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因此必须具有一个系统性的立场。也就是说,家族信托与意愿安排、家族协议、金融性工具、其他结构性工具及身份配置等财富管理工具的平衡与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要实现的是一个财富管理系统,没有这个思维作为基础,家族信托的构建是很难成功的。
以家族性作为“基本立场”,以系统性作为“方案立场”,这两点必须得到尊重,否则,家族信托的目标不可能实现。
可适性与持续性解决的是“柔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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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看到大多数家族信托只能算是当下的安排,而不是未来的安排。从今天看,所有的安排可能都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如果出现变量呢?出现变量之后又出现其他新的变量呢?大多数家族信托的安排并无法与家族外部环境及家族内部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缺乏必要的调整机制、退出机制与流转机制。家族信托的目标是为了安排和解决未来家族可能确定的或不确定的需求与问题,如果这一切都无法实现,家族信托的意义何在呢?
同样,家族信托所做的是家族更长远的安排,不仅要实现目标,而要持续实现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实现是与家族信托的治理机制及所有权结构配置持续发挥作用相关的。当有一天某一个或一类家族信托的当事人对上述机制“SAY NO”的时候,如何使家族的安排与目标持续实现呢?
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与传承均可以在家族信托中予以实现,但都不可回避地要面对“不变”与“变”的长期平衡。所以,可适性与持续性对家族信托带来的挑战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可以说,无论是机构还是家族,对如何保持家族信托的“柔软”这一点似乎都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们必须正面一个基本的事实,合规性与价值性、家族性与系统性、可适性与持续性,是家族信托构建与运用中应当遵从的基本原则,也是家族信托的本质与规律!
以家族信托的“坚固与柔软”方可真正战胜“时间与人性”,不可能存在其他的路径。站在这个角度上检视,即使没有法律的挑战,又有多少家族信托能够真正实现家族目标和信托目的呢?
为什么要进行家族信托的检视、优化与重构
家族信托的功能价值在法律层面是可靠的,但并不意味着某一特定的家族信托不会被“挑战”或者“击穿”;即使在家族信托有效的情形下,家族信托的安排如果无法周到体现家族意愿及家族立场,家族信托设立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
家族的内部外部环境与条件在不断变化,家族的身份与诉求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家族对信托的理解和认知也在发生变化,全球法律环境及合规要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受托人、投资顾问等信托参与方的状况与能力也在发生变化。
家族信托是否能够持续充分、合规实现家族目标值得重新审视。由此,无论是境内的家族信托,还是境外的家族信托都有检视的必要,而且这一检视应当是持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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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岸信托的实践来看,近年来对家族信托的优化与重构早已是一个刚需。基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在进一步澄清家族诉求及与信托相关家族状况的前提下,由家族信托顾问主导,对信托当事人及参与方进行必要的评估,围绕信托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的合理配置,围绕投资机制、分配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及流转机制的完善,强化家族信托的功能性、合规性及可靠性是目前离岸家族信托优化与重构的主线。
能优化则优化,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基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对于很多离岸信托而言仅依靠优化是无法解决存在问题的,重构已经是一个更为必要的选择。
从国内家族信托的实践来看,家族信托的优化与重构也是一个必然趋势,围绕底线安全、保障支持、持续发展、系统传承等几个关键场景分别构建全资产家族信托是家族的核心诉求,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信托结构、治理安排就上述解决方案的实现存在一定的差距,无论从信托结构,还是受托人提供的解决方案都存在较大的优化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家族信托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对合规性的需求是一致的,但在操作中合规目标有所不同。委托人的合规目标是确保信托有效且充分保有信托的功能价值,而受托人还有机构经营合规的需求。就机构经营合规而言,当下的服务类信托与此前信托公司经营的资金类信托在合规逻辑上是存在巨大差异的,如果合规逻辑不依据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的各类服务信托的本质进行调整,家族信托的充分发展是很难的,这是一个需要特别重视的关键“卡点”。
当然,家族信托优化与重构逻辑一定是从前面讨论的合规性与价值性、家族性与系统性、可适性与持续性这“六性”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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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及财富家族对于家族信托的需求是真实的,也是迫切且合理的,对家族信托的认知与理解也更为深刻与全面,更多家族逐步意识到了优化经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结构以及构建两类资产顶层结构的必要性,以及围绕底线安全、全面合规、价值平衡、持续发展及系统传承等关键场景寻求结构性解决方案的必要性,这必然对家族信托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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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高净值人士及财富家族不仅需要现有的家族信托能够确定地实现家族初步目标,实现信托的基础工具价值,而且需要依法合理实现更远大诉求与目标,需要实现更为充分的信托价值,进行必要的检视、优化与重构是必然趋势,这对家族信托行业的发展既是挑战,更是机遇。
家族信托承载的是家族愿景,强化的是家族能力,只有具备这种能力的家族信托才有生命力,才是市场真正所需要的。
张 钧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家族办公室业务中心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家族办公室业务中心联合牵头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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