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喜欢网购,但基于商家的不同,以及线上购物的弊端,有时候购买回来的商品存在质量差、尺码不标准等情况,我们就需要对商品进行退换货。
网友咨询:
店家说预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有效?
赵婧律师解答:
无效。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7天),如果消费者因为个人喜好、质量问题或其他合理原因不愿意完成交易,可以选择退货。网络经营者不得通过设置格式条款、声明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无论是预售还是促销商品,只要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条件,均可以退货。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赵婧律师补充: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法律依据】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赵婧律师
合肥市民商法律师,执业于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深耕企业合规、合同纠纷、债务追偿及执行等领域。始终秉持"法律不应冰冷,服务必须温暖"的理念,以定制化解决方案为企业发展护航,为个人权益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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