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友”是好的制度设计
我呼吁创设“法院之友”制度已经很久了,还记得有一次专门拨冗跑到人大法学院向杜焕芳博导请益。
“法院之友”即法院开庭就不局限于原被告、第三人或控辩各方发言、充分发言,还要敞开大门竭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免代理律师力有不逮,或挂一漏万,或有遗珠之恨,法院造成冤假错案。
法院审案绝不是就案论案,而是办好一案,治理一片,甚至永绝后患。
可是法院不是神仙,参与的律师也可能欠学,这就非常需要倾听社会各方的宝贵意见。这实际上是司法公开的升级版,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之友”制度效果显著,基本杜绝了冤假错案。
比如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一次庭审,就接到了包括美国人争取生存联合会、关岛律师协会、美人争取法律实施联合会、纽约市法律援助协会、全国犹太人法律和公共安全委员会、纽约州人权处、依法争取民权律师委员会、全国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墨西哥—美国维护法律和教育基金会、美国自由权利联盟、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美国律师协会、全国法律中心等在内的45个单位、组织的“申诉状”(实为意见书)。试问,有这么多来自方方面面的意见书,最高法院想办冤假错案都难。
我国法院现在对旁听都如临大敌,严防死守。更需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治痼疾下猛药,推开“法院之友”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杜兆勇律师2025.07.11于京西玄涛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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