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万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涉嫌行贿罪一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林某联系到时任万宁市人民医院院长的陈某(已另案处理),请求其为自己提供承揽该医院工程项目的便利,并约定事成之后将工程回款的5%作为好处费送给陈某。此后四年间,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林某承揽万宁市人民医院多个项目的建设,并在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
截至2023年底,林某的公司项目回款共计1084万余元人民币,按照约定,好处费为54万余元。林某按照陈某的指示保管上述好处费,截止到案发时,尚未送出。案发后,林某将54万余元赃款退缴至万宁市财政局账户。公诉机关提请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庭审现场气氛严肃、程序规范,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