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情重新来一次,在负面文章发布之后,临海公司上门来协商删帖时,杜超又应该作出怎样的选择呢?
如果杜超有配合删稿的义务,那么社会公众又如何监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或垄断性公司)的经营?
如果杜超没有配合删稿的义务,那么杜超能否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与公司提出的删帖要求进行交换?
文/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前不久,我非常有幸接受了《南风窗》关于“打工人职业风险”主题的采访(见《》)。
在采访中,我提及职业刑责风险高发的缘故,归因为 “不稳定的经济环境以及过快的社会变化,导致原有的行业、职业规则被解构,并与司法实践发生激烈的碰撞”。说成大白话,其实就是:经济形势不稳定,使得许多打工人甘愿冒着法律风险去从事相关工作,社会发展太快,新行业、新职业的出现让很多打工人不足以明确其中的法律风险,最终导致“因工作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例频频发生。
现实中,经营者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触犯刑法的概率远高于一般打工者,这里面的成因有很多。今天所要讲的这个案子,便是自媒体经营者因“有偿删帖”行为被指控敲诈勒索罪,因而被追究刑责的典型案例。
何为“有偿删帖”?“有偿删帖”为何会被指控敲诈勒索罪?容我为大家一一道来。(备注:本文中“杜超”“财经新时空”“临海科技公司”均为化名)
一、案发
话说杜超从大学毕业后,秉持着“闯一番”的心态来到深圳,进入到一家自媒体公司,在运营岗位上一干就是五年,五年里习得了自媒体运营的许多经验技能,恰逢公司裁员,便自立山头开了一家属于自己的自媒体公司,创办了公众号、今日头条号、视频号等等自媒体账号。
在杜超的悉心运营下,旗下公众号“财经新时空”迅速积累了大量关注者,这些关注者不仅给杜超带来了一定的流量收入,也将广告业务带到了杜超的身边。
一般而言,当自媒体积累关注和流量到达一定的程度后,便会有品牌商家上门协商合作,由自媒体撰写、发布公关文章,或是在自己的文章中插入软广,并由品牌商家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
杜超经营的“财经新时空”公众号主营财经类文章,与许多品牌方契合度高,加之杜超本人情商高,人也勤快,因此广告业务并不少,慢慢的也做出了自己的品牌,公司也招募了一些文章写手,杜超则顺势退居二线,将更多精力放在商务工作上。
然而,事情却在2024年年底出现变故。2024年年底,杜超手底下的写手撰写了一篇名为《股权交易异动:信息处理行业巨头是否走到崩溃边缘》,内容指向一家名为“临海”的信息科技公司。文章记载,临海科技公司最新披露的股权结构与过往发生较大变化,可能与该公司近期内部推行的业务改革有关。
文章一出,便获得了很大的流量,很快也吸引了临海公司的关注。临海公司派出工作人员与杜超联络,希望能够下架《股权交易异动》一文,杜超并未答应。经过经过反复协商,临海公司以两万元产品使用券对价与杜超达成交易,在收到使用券后,杜超便安排公司员工下架了文章。
两个星期后,临海集团所在的地市公安机关来到深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名义,将杜超及公司员工一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查扣了办公电脑等设备。
二、“为何收钱”和“有无强迫”
第一次在看守所内见到杜超时,杜超已经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关于案情,我作为辩护律师,其实最关心的是两点:第一是为什么要收钱,第二是有没有强迫。
关于为什么要收钱,杜超给我的解释是,文章撰写看似没有成本,但实际上这些成本只是隐藏在公司经营中。
公司招募写手后,“财经新时空”的文章大多数是由公司写手或外包写手来撰写,写手按照文章撰写情况收取报酬,若文章点击量高,可能还会有其他的奖励,因此说文章撰写和发布完全没有成本是不客观的。
此外,从运营角度来说,文章删帖本身是对自媒体品牌的一种损害,相当于“承认自己说错了话”,因此向品牌方收钱,也勉强算是一种补偿。
当然,还有另外一层想法。杜超跟我说,“财经新时空”的文章多与大型企业有关,写出来的文字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如果谁过来要求删帖就立刻删了,那以后还怎么做生意?
“我们公司是做流量的,而且我们的文章内容的主要素材是真实的,是我们编辑花时间写出来的,公司根据编辑所写文章为公司取得的收益,在月底时计算每个编辑的绩效工资的,因此肯定不会轻易答应删贴的。如果对方认为我们的贴文有问题,也可以去跟公众号平台反映的,所以我们没有直接答应给其删贴。”杜超说。
杜超的说法其实不无道理。以我办案所接触的行业来看,但凡能够赚取利润,必然会面临着这样那样的质疑,面对质疑或者矛盾如果一味退缩委曲求全,则最终只能被市场淘汰。
关于有无强迫的问题。杜超说,临海公司作为大型企业,杜超自然不可能强迫他们接受付费删帖的选项,但是在协商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催促临海公司尽快作出决定的表述,比如在沟通中出现“你们尽快作出决定,不然明天点击量会更好”“已经有人找我商量开白的事情,你们抓紧时间。”
所谓开白,就是指原创自媒体作者给其他自媒体账户开白名单,使得其他账户能够大篇幅引用原创文章内容。
杜超说,他与临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上进行协商,这几句催促的话也是通过微信发出了。公安机关已经在微信中提取出聊天记录,相关聊天记录已经由其签字确认。
三、难点
从辩护的角度来说,这个案有几个难点:
第一,证据层面。本案中,杜超本人其实并未意识到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而也没有考虑过毁灭证据亦或者是作虚假陈述,也正是因此,杜超的供述非常详细且准确的描述出了案发前后的经过和心理动态,这些陈述与公安机关提取的其与临海公司工作人员协商记录能相互印证。
第二,法律适用层面。关于“有偿删帖”问题是否构成犯罪,在法律适用层面并不存在障碍。敲诈勒索罪的本质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恐吓的行为(恶害相通告),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由此交付财物。从理论上来讲,如果“恶害相通告”的行为无法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或者达不到“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则应当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或仅构成未遂,但是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能够证明被害人对恶害后果有“不欲”的主观心态,便可认定其产生了心理强制,因而认定敲诈勒索。当然,这种认定标准是否合理,我们按下不表。
第三,事实定性层面。杜超接受其他品牌方支付的费用进行“有偿删帖”并非首次,或是为了扩大战果,公安机关在聊天记录中锁定了另外几宗疑似敲诈勒索的事实,并且与付款方取得了联系。若“有偿删帖”的事实被完全坐实,涉案金额很有可能会被大幅提升,认罪认罚刑期协商也极容易陷入被动。
第四,司法政策层面。202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共五则,这五则典型案例均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负面新闻、假新闻,并以扩散相关信息为由要挟被害单位支付费用,与本案相似度很高。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还发布了记者会,透露出“持续贯彻落实打架治敲方案要求,依法从严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深挖相关犯罪背后产业链、利益链”,由此不难看出司法机关对相关犯罪重点打击、从严量刑的政策导向和司法尺度。
第五,其他层面。临海公司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司法机关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虽然案发地属经济发达地区,法治环境良好,但在进行案件准备时,仍不得不将这个问题考虑到里面。
四、“敲诈勒索”还是“你情我愿”
准备该案时,我们检索发现,因“有偿删帖”而被指控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并不少见。上文提到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中,便刊登了五则模式不同的“新闻敲诈”案例,我们简单截取其中三个案例为例。
案例一: “某某学术车”系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公号,主理人宋某 为牟取不法利益,发布多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并承诺删除负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发布负面信息。
案例二:朱某某等人 利用企业存在的经营漏洞和问题,编写、发布标题为“某公司涉嫌以消费为名进行传销”“某公司涉嫌股权非法集资”等负面舆情文章,发布至自建网站,供他人转载,形成对企业的负面舆情。被害企业提出删帖要求后,朱某某等人拒不删帖或者故意拖延放任舆情扩大,并明示或者暗示签订“合作协议”快速删帖。为消除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被害企业被迫与朱某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删帖费用。
案例三:被告人罗某某等人 利用担任传媒公司管理人员、熟悉新闻传播活动、擅长编撰稿件的条件和优势,在网上收集素材后,片面选取争议话题有针对性进行负面叙事,通过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账号以“震惊体”式标题先后发布130余家互联网知名公司品牌的负面信 息,诱骗公众点击浏览,通过恶意炒作网络热点、放大网民投诉影响等方式产生流量,迫使上述品牌运营公司主动联系罗某甲等人。被害单位提出删帖要求后,罗某甲等人提出需要支付合作费用,并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加大负面网络帖文发布力度持续施压,逼迫上述公司以“商务合作”的名义支付款项。
上述三个案例有着以下共同点:第一,行为人都发布了案涉企业的负面(或虚假)新闻;第二,都通过“合作协议”掩盖敲诈勒索的真实意图,第三,都在协商过程中,采用了带有逼迫性的手段,第四,行为人常年以撰写负面(或虚假)新闻为主业,以有偿删帖为主要盈利方式,不法目的明显。也正是由此,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上述案例的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仔细思索,我便产生了困惑:
1.自媒体发布负面新闻的行为,是否必然会产生“心理强制”?还是说要结合其他的因素来综合判断?
2.敲诈勒索罪应当以非法占有为主观故意,那么上述案件中收取财物行为的“不法属性”体现在哪里?是不是只要有经济利益诉求,就是非法占有目的?
五、庭审
不久,本案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庭审。
公诉人指出,杜超成立自媒体公司,通过招聘专职写手或者兼职写手撰写涉及企业的财经新闻,随后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上赚取流量收益和接受广告收益。2024年,杜超等人曾经发布多篇涉及企业的负面信息文章,在收到民营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后才删帖。起诉书还指出,2024年10月,杜超安排公司写手撰写涉及临海公司的负面文章,并在文章结尾处留下个人联系方式以待联系删稿,临海公司安排员工投诉无果后找到杜超协商删帖,杜超向临海公司索取2万元删稿费,但被拒绝。杜超以“预计能跑到十万加(点击量)”“交由其他公司进行开白、转载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等对进行威胁,胁迫临海公司交付价值2万元的产品 使用券 。
庭审中,杜超与我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但针对本案的社会危害,我提出了辩护意见:
……杜超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根据杜超提供证据表明,涉案公司业务是通过“今日头条”和微信公众号发布财经类、商业人物类、品牌营销类推文,通过“今日头条”和腾讯公司支付的流量收益以及为相关平台商写作产品软文并收取费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而所谓的付费删帖业务在其公司业务中仅占极小的比例。
以杜超笔录内容为例,案涉公众号的流量收入一年大约有50万,加上日常与品牌方的合作,涉案公司一年的总收入有超过百万,而在这其中仅有2万元左右数额涉嫌敲诈勒索。即便将所有收费删帖的获利均加算,收费删帖占总营收的比例亦不到2%,“以敲诈勒索为主要获利手段”的犯罪特征相对不明显。
现实中,杜超及涉案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收入来自“今日头条”和腾讯公司支付的流量收益,以及广告收益。以过往发布的文章《企业并购、合同诈骗与退税争议:上市科技公司与税务局的退税之战》为例,该文章发布于2024年3月20日,总计收益达到17185.11元,而该收益会因文章的删除而不再增长,且删文还会导致潜在的粉丝损失。因此适当的删帖费用属于合理收益补偿,非法占有目的不显著,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典型敲诈勒索行为。
此外,恳请法庭注意的是,临海公司之外的案件事实中,相关品牌方主动安排公关公司与杜超进行斡旋,甚至主动提出付费删帖的条件。相关事实可证实杜超并未实施“强迫”“恐吓”的行为,因此不宜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由此,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对其从轻判决。
2025年7月,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并未将杜超此前的有偿删帖行为纳入犯罪事实认定范围,只认定了临海公司事实构成敲诈勒索罪,杜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杜超认罪服判,不再上诉。
六、启示录
仍然记得,我在会见杜超时,也跟杜超说自己在写公众号文章,深感文字创作者工作的不易,我跟杜超隔着看守所会见室的栅栏,还交流了很多公众号运营的技巧。
案件开庭的头一晚,我跟被取保候审的杜超碰头沟通次日庭审事宜时,我看着他郁郁寡欢,以为他是担心庭审事宜,便宽慰他,结果他说:叶律师,你的公众号排版太土了,没有人看的。
想到这个事情,我时不时还会自嘲:我果然只适合做律师,不适合做自媒体。
回顾这个案子,杜超是否构成犯罪?恐怕争议的空间不大,包括“有偿删帖”的定性,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认定论述,无论是最高检的 《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还是更早之前,国家网信办发布的《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典型案例 》都对这个问题讲得很清楚。但即便认可这些,仍有一个并不具体的疑问在我的脑海里盘旋着。
慢慢地,我终于明白自己到底在困惑什么。如果事情重新来一次,在负面文章发布之后,临海公司上门来协商删帖时,杜超又应该作出怎样的选择呢?
如果杜超有配合删稿的义务,那么社会公众又如何监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或垄断性公司)的经营?
“新闻三要素,真实性、实效性、准确性。真实性放在首位,可见其重要性,但有一个争议的点,如果我写的东西属实呢?那对方要求我删稿的主张是否合理呢?”杜超问我。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真实性的标准,谁来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我说。“新闻的真实性非常重要不假,但在如果相关信息被企业垄断,那么企业就能垄断对真相诠释的权利。对真实性的追求也要关注方式,避免因此而过度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如果杜超没有配合删稿的义务,那么杜超能否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与品牌公司提出的删帖要求进行交换?
在法学院读大一的时候,《法理学》老师对我们讲,法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的作用,具体来说,法律通过成文规定和司法评价,产生指引和预测,实现教化,并通过强制来保障执行和制裁违反。
如果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不足以对日常行为(尤其是经营行为)作出指引的时候,群众就可能会无意识的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杜超也是如此。料想当初跟临海公司要钱的时候,未必真的缺这2万元钱,只是想到公司的主营产品便是文字输出,如果轻易地就删除稿件,毁灭产品,那必然无法再稳定经营,可是没曾想却因此遭遇了天降之祸。法律确有规定敲诈勒索罪,确有规定不得通过“有偿删帖”进行敲诈勒索,但是却没有说,如果下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杜超应该怎么做。
我跟杜超说,你什么都没做错,写文章没有错,收钱删帖没有错,错在不该逼人家,你说了要这个价格,人家爱给就给,不给就不给,你情我愿,双向奔赴,做生意的事情,你为什么要讲“很快就10万+”这种话?这不就是在威胁恐吓对方嘛?
可是,想想最 《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 ,我的这种说法似乎也不全对。当你撰写了一篇负面文章的时候,似乎天然的便带有了一种心理强制,尤其是当发布账号是大V的时候,巨大的流量冲击下,即便号主、作者并未强迫,这种心理强制也必然存在,这种情况下的删帖费用交付,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这些问题,恐怕还得交给司法实践去划定规则。只有规则清晰的时候,法的 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才能被体现——当你知道看得到路,你才不会踩到坑里面。
在规则明晰之前,重视文章内容真实性,避免行文过度“标题党”,注意与品牌方协商删帖的措辞,明确补偿的性质和算法,订立正式的补偿协议,恐怕是我能够想到的避免刑责的风险。
回到文章开头的那场采访,在谈及劳动者刑责风险时,我跟《南风窗》的朱记者说:
我没有跟她说的是,这种“碰撞”一旦出现,对于个体而言就是一座沉重的大山。杜超是幸运的,因为大多数类案的被告人并未被免除判决后的刑狱之苦,但即便如此,但他也是不幸的,因为即便是宣告缓刑,仍然要背负犯罪记录。
新的行业出现时,若规则不够明确,无法发挥行为指引作用时,“行差踏错”便成了虽不愿看到,但仍然出现的现象。今天可能是自媒体行业,明天可能是直播行业,今天背负“大山”的可能是劳动者,明天可能是经营者,没有人是局外人。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叶东杭律师只承接、承办刑事犯罪辩护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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