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被抢走时才6个月大,现在他已经28岁了,可抢走他的人却因为过了追诉期,不用受任何惩罚。”山东入室抢婴案的受害者母亲在接受采访时,声音里的颤抖让无数人揪心。近日,当地检方因案件已过追诉时效,对当年的婴儿买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在法律框架内合规,却在情感层面刺痛了公众神经——当法律的“时间刻度”遇上受害者跨越数十年的伤痛,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份“合法却难解”的判决?
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追诉时效制度并非“纵容犯罪”,而是各国刑法体系中一项成熟的设计。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例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若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起案件中,入室抢婴涉嫌拐卖儿童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但由于案件发生已超20年,且未达到“必须追诉”的特殊情形,检方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符合法律程序。
这项制度的初衷,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时间推移,犯罪证据可能湮灭,证人记忆可能模糊,过度追究陈年旧案可能耗费巨大司法资源,甚至影响现行案件的办理。同时,它也暗含一种对“社会修复”的期待——如果犯罪者在长期时间里没有再犯,说明其社会危害性已降低,强行追诉反而可能打破现有社会关系的平衡。
但公众难以接受的是,拐卖儿童并非普通犯罪。它摧毁的是一个家庭的完整,留下的是父母数十年如一日的寻找与煎熬。就像这起案件中的父母,他们用28年的时间在绝望中奔波,好不容易找到线索,却被告知“时间已到,无法追责”。对他们而言,追诉期的终点,不是正义的尘埃落定,而是伤痛被“合法冻结”的开始。
在讨论这起案件时,有网友提出疑问:“难道犯罪者躲够了时间,就能一笔勾销?”这种质疑背后,是对受害者“无限期痛苦”的共情。与法律设定的“时间边界”不同,被拐家庭的创伤往往没有时效。
更令人心酸的是,许多被拐儿童在成年后找到亲生父母时,往往陷入身份认同的困境。他们既无法完全割裂与养父母的情感联系,又对亲生父母充满愧疚,这种撕裂感同样是犯罪行为留下的“后遗症”。当法律因时效问题不再追究买家责任时,这种“不了了之”可能让受害者觉得,自己承受的所有痛苦都失去了“被正视”的出口。
这起案件的争议,本质上是法律刚性与个案特殊性的碰撞。近年来,随着打拐力度的加大和科技的进步,许多陈年旧案得以侦破,类似的“追诉期困境”逐渐浮出水面。这不禁让人思考:对于拐卖儿童这类特殊犯罪,追诉时效制度是否需要更灵活的设计?
事实上,我国法律并非没有“例外”。刑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0年后若认为必须追诉,可报请最高检核准。但在实践中,“必须追诉”的标准往往较为严格,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一些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拐卖案件,是否可以适当放宽“必须追诉”的认定标准,让法律的天平向受害者倾斜更多?
此外,除了刑事追责,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与心理疏导也应同步跟进。即便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也应保障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通过社会力量为被拐家庭提供持续的心理支持。毕竟,正义的实现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让受伤的人得到慰藉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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