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条上的“担保人”签名,背后隐藏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
2023年初,甲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好友乙借款20万元。丙作为双方共同的朋友,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乙遂将甲和丙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丙坚称自己只是“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借条上清晰显示丙在“担保人”处签名,法院认定其担保人身份成立。
然而,借条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丙主张自己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应在乙先向甲追偿后才能承担责任;乙则坚持丙应承担连带责任,可直接要求其还款。
案件介绍:一字之差,责任天壤之别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责任认定常常引发争议。本案中,丙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导致双方对责任承担产生根本分歧。
根据案件证据,2023年1月10日,甲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6个月。丙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但未注明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甲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乙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4年3月将甲和丙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丙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在庭审中辩称:第一,自己只是见证借款过程的“见证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即使被认定为担保人,也仅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乙应先向甲追偿;第三,乙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免除。
裁判结果与理由:一般保证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丙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的行为,表明其担保人身份而非见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乙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民法典》第687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丙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在保证期间内未对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丙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最终,法院判决: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乙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驳回乙对丙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本质区别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根本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顺序和方式。
一、核心区别: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保证人不享有此项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进一步说明: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核心权利,但在四种特殊情形下该权利受到限制: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
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二、设立方式差异
连带责任保证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只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才能成立连带责任保证。
而一般保证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强调:《民法典》第686条对原《担保法》第19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在《民法典》施行前,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实施后,同样情况则推定为一般保证。这一变化显著减轻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的保证人责任。
三、法律地位不同
在责任承担顺序上,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只有当第一顺位的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与债务人处于同一责任顺位,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同时向二者主张。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这种区别导致两类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不同。一般保证人通常不能被单独起诉,债权人必须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可以单独被诉。
四、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则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对于保证期间的认定规则:
当事人可约定保证期间,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无效;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责任免除;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则需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条文依据
《民法典》第686条: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按一般保证承担
《民法典》第687条:一般保证的定义及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
《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的确定规则
《民法典》第693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内容仅作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担保责任认定涉及复杂法律规则和证据判断,建议在实际遇到相关纠纷时,向专业保证纠纷律师咨询具体法律问题。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于担保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法律实务研究,拥有13年丰富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复杂担保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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