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密云区某镇某村进行自留地分配。居住在村北的村民覃某分得路南的菜地0.108亩,而居住在村南的村民赵某分得路北的菜地0.132亩。因两人分得的菜地均距离自家较远,且覃赵二人系表兄弟,交情甚深,为便于各自生产生活,双方口头约定互换菜地,随后一直按约耕种。2024年覃某因病去世后,其配偶汪某向赵某提出换回菜地,遭到拒绝后,汪某将赵某诉至密云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互换菜地。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同村且具有亲戚关系,争议对象为两块相隔不远的菜地,已经互换二十余年,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决定前往村内开展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在走访中,结合村委会留存的分地记录和村民的证言,可以证明1997年覃某和赵某协商互换菜地系自愿、主动行为,双方在互换后的菜地上已经耕种二十余年,家人均知悉换地一事。现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换回面积更小、距离更远的菜地,其背后一定存在隐情。
因汪某患病不方便来院参加诉讼,为进一步了解汪某的真实想法,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汪某家中与其沟通交流。几番上门工作后,汪某说出实情。原来,覃某去世后,汪某年迈体弱、长期患病,无力照料土地,导致菜地收成不佳,与赵某耕作的菜地差距越来越大,因此萌生了换回菜地的想法。此外,汪某之子与赵某之子素有嫌隙,故汪某在儿子的支持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承办法官发现,汪某虽然坚决要求换回土地,但谈起起诉亲戚、起诉理由时也是支支吾吾、羞于开口。法官于是从“情”的角度开展释法说理,引导汪某及其儿子以冷静的态度和合理的方式消解矛盾。随后,法官从“理”的角度开展分析,指明土地肥力不足只是当前极易解决的短期问题,而互换土地却是能整合利用土地资源、有效减轻耕作负担的长远之策。最后,法官从“法”的角度,全面阐明了法律对农村换地行为的具体规定,告知其法律保护在意思自治情况下的换地行为,换地后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反复劝导,汪某认识到自身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也伤害了赵某的情感,最终自愿撤回起诉,表示要主动修复与赵某的关系。赵某在法官的调解下也表示将放弃隔阂,主动沟通,同时引导孩子处理好两家的关系。最终,两家人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土地是人类从事生产生活的必要自然资源,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同村村民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但村民在互换、转让土地时必须严加谨慎,认真签订书面合同,逐一明确地块位置、面积、期限及违约责任,并积极向村委会备案。只有依法合规操作,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利用宝贵土地资源。
本案中,覃某与赵某虽仅口头约定互换自留地,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在村委会备案,但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互换自留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未签订书面协议,其口头约定也仍属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协议生效后,双方即丧失了原有土地的经营权,对互换的土地享有经营权,且双方已实际管理互换后的土地二十余年,已实际履行换地协议,故汪某主张赵某返还互换土地,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头条
密云资讯
1
2
3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