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本条是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加的条文。原刑事诉讼法对中止审理未作规定,但实践中存在着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本款规定为中止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一般来说,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出现了一些使审判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以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中止审理作了规定,对于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了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情况对中止审理制度作了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中止审理的具体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适用中止审理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形:(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这里的被告人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患有严重疾病”应当是严格的、狭义的,主要应当是因患严重疾病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出庭可能影响其生命安全等,而不是一患重病,即可中止审理。(2)被告人脱逃的。这里的脱逃不限于刑法规定的脱逃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一部分公诉案件未被关押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因为脱逃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本项规定实际上部分修改了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诉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自诉人不到庭的,也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对本项的规定来说,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如果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依法决定中止审理。(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主要是非因自身原因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第二款是关于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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