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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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那么,如果履行调解书有争议,能直接申请执行调解书约定违约金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王某某与某某公司、谢某某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依据调解书约定的违约条款申请执行违约金的,该违约事实并非是简单的事实判断,而是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双方争议较大的,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
本案焦点为:当事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对是否存在违约产生争议,该争议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
法院认为,该争议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审查处理。
1. 本案性质上系新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
本案实际是对生效调解书达成后变更而产生的争议,其性质上是对新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从谢某某实际履行情况看,其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2380万股权转让款,而在履行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1300万元时逾期未履行20万元。王某某就此依据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违约条款申请执行逾期未履行的20万元及约定的500万元违约金,而谢某某提出的异议理由认为没有支付20万元是基于代扣代缴所得税。双方对此事实表述不一。执行程序中对此不宜作简单判断,且本案如继续执行500万元违约金,会对双方产生较大的权益影响。通过诉讼等方式实体审查更利于查明争议的事实,也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执行程序的任务仅为强制义务人履行审判程序或其他程序所确认的义务
执行程序只调整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及执行参加人之间的程序权利义务关系,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更改权。对民事调解书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等进行判断,系对新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超出了执行依据的范围。
3. 当事人对是否构成违约有争议,导致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故对于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必须具有给付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该确定的给付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首先应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存在予以审查,即有权对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进行审查。关于民事调解书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均取决于调解书生效后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对履行情况有争议的,导致执行依据给付内容或责任承担不明确的,执行机构不应直接审查认定,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执行人能否直接依据调解书中的违约金条款申请执行,取决于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条件是否成就等因素。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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