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还有4年,周文波就能退休享受晚年生活。他万万没有想到,人生会定格在2024年4月3日那一天。
由于第二天就是清明节假期,广东省梅州市人周文波和几名同事应老板邀请,加班后一起聚餐。考虑到第二天家里要祭祖,周文波只喝了两小杯白酒。在距离他们聚餐的饭店3公里左右的地方,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警大队的民警正在设卡,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夜查。
周文波生前与妻子、女儿的合影。受访者供图
当晚20时57分,周文波走出饭店,他骑上那辆报废的摩托车回家。几分钟后,他到达梅县区程江镇程江大桥附近的交警设卡点。看到执勤的交警,周文波把摩托车放在一旁,随即穿过河堤马路翻越栏杆,跳下了距离河堤路面6米高的程江河栈道。
这一跳,周文波的人生彻底改写。当家人再次见到周文波,已经是4天后。4月7日11时,其遗体被发现在事发地点下游约300米处。周家人认为,周文波翻越栈道栏杆不慎滑落水中,是因为交警对其追逐所致,且交警眼见周文波落水而不救致其发生溺亡事故,公安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01
躲避途中翻越栈道栏杆溺亡,家属称死者曾遭遇交警前堵后追
周文波的妻子陈女士称,弃车后丈夫想走回家,但交警一直在身后追逐,他因此很慌张。跳下栈道后,他给朋友打了个电话,说正在被交警追,能不能到家中待一会,得到朋友的同意后他挂断电话。不过,随后电话再也没人接听。
接到朋友的电话后,陈女士感觉不妙,她于当晚22时抵达现场。她说到达现场后看到交警仍在设卡执勤,并未看到他们对周文波进行施救。她询问交警为何不施救,对方回答:不知道是谁,没法施救。
陈女士说,整体的施救直到凌晨才开始,救援队是亲戚找来的,但此时距离周文波落水已经3小时,生还的机会很渺茫。她说丈夫掉落程江时,如果交警能伸手拉一把,他可能不会死。
之所以认为是交警的追赶导致了丈夫溺水身亡,陈女士称她查看了交警的执法记录仪,看到二名交警在周文波身后的河堤上追逐,一名交警驾驶警车沿着河堤到达周文波前方约100多米远的一座神庙后,立即下车沿着台阶走下栈道迎面堵截周文波。她听到有一人说“把他堵死”,随着一名交警的逼近,周文波掉落水中,一名交警说“掉下去就算了,我们走”。此时栈道上那名迎面堵截的交警距离丈夫落水处不足百米,有目击者称听到水咕噜了两声,随后没了声音。丈夫被打捞上岸已是4天后的事。陈女士哭诉,尸体已经面部全非。如今天人永隔,家中两老人病着,照顾家庭的重担一下都落到了她的肩上。
周文波落水处。受访者供图
2024年5月13日,周文波的家人将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了法庭,向广东省兴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7月3日,兴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状》称,执勤交警看到周文波骑车掉头后立即上前跟进,周文波发现被执勤交警跟进后便从河堤路段跳落至下方的沿河栈道上。执勤交警看到周文波跳落至栈道上,立即调派一辆警车沿着程江逆流而上到1000多米远的上游河堤路堵截周文波,周文波在看到前有警车围堵、后有交警追逐的情况下,慌不择路,不慎滑落程江。执勤交警从远处看到周文波落水后,并未立即上前施救,反而是立即停止上前查看具体情况并返回,导致不谙水性的周文波在夜黑风高、水深浪急的程江河不幸沉水溺亡。
《起诉状》认为,通过观看交警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和调取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到现场执法民警对被害人周文波展开追逐、追赶与见死不救的不作为涉嫌渎职罪和故意杀人罪。作为被害人家属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梅县区交警大队依法处理此事,但被告对其执法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矢口否认,并拒绝作出合理解释和经济赔偿。被告的所作所为无形中进一步加重了作为家属的精神和感情的伤害,严重损害了作为家属的原告和被害人周文波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在事发当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违法,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124万余元。
02
被告公安局:死亡结果与其执法行为无因果关系
针对周文波家属提起的诉讼,被告之一的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的答辩意见为:其组织警力在程江河堤路段开展整治交通违法夜查行动,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合法,当事人周文波的死亡结果与其执法行为无因果关系。
被告称,4月3日21时许,周文波驾驶摩托车途经该路段,在距离执勤点约88米处调头弃车徒步横穿马路翻越栏杆跳下河堤绿道,后发现其跳入程江河道失踪。事发后,被告第一时间组织警力、消防、曙光救援队、120等力量先后到场开展搜救,并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当事人身份、车辆信息及事件调查工作。
公路下方的河堤绿道。受访者供图
事发后,被告迅速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发现场、声像资料、在场群众、关联人员、执勤警辅进行勘查、采集、走访、询问等。
梅县区公安分局称,事发当晚,和周文波一起聚餐的一共7人,期间周文波喝了两杯白酒(约1.8两的酒杯)。21时04分35秒,周文波遇前方交警查车,调头驶入辅道将摩托车停放在嘉豪建材店门口后往桃李苑方向快步小跑,21时04分50秒在路航轮胎店侧左转往程江河堤方向横过马路翻越栏杆跳下程江河绿道,随后沿绿道往古塘坪社官方向行走。后执法人员发现其跳入程江河道失踪。
周文波驾车调头并弃车快步横穿马路翻越栏杆跳下时,执勤警力中两名辅警亦穿过路面,发现周文波在绿道上往古塘坪社官方向行走,两名辅警便沿人行道在周文波后方与其同方向随行,随时观察当事人周文波的情况,但并未对周文波采取任何执法措施及向其喊话。
当两名辅警发现周文波跳入河中后,立即向带队民警汇报并迅速向其跳水的地方赶去,并且担心穿着制服和反光衣,被周文波看见后不敢上岸,还一边跑一边脱下制服和反光衣。到了周文波跳水地方,两名辅警和群众一起向河方向喊,劝导周文波上岸,被告接报后立即组织搜寻救援工作。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4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周文波符合溺水死亡。
梅县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被告梅县区公安分局称,交警大队执勤警力在执法过程中全程未与周文波有任何接触,也未对其进行拦截、追赶、恐吓,在发现周文波跳入程江河道沿河草丛中后,一直采取相关合法措施进行查找搜救,执法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梅县区公安分局认为,周文波的死亡,系其发现有交警依法查车担心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而自行采取的不当行为,进而造成该事件的发生。周文波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跳入程江河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预见性,应自行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交通警察大队的正常执法行为不具有危害性,执法行为与周文波为逃避整治交通违法夜查行动而跳入程江河导致其死亡的事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原告请求赔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的执法行为是合法的,周文波的死亡是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与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依法不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梅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刘虎摄
被告梅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则辩称,一、交警大队不是该案适格的行政被告主体。其是梅县区公安分局的下级单位,两者并非不同的行政机关,事发当晚开展整治交通违法夜查行动,是在分局领导组织下实施的执法活动,如果原告认为当事人的死亡是该执法行为不当造成,即存在行政行为违法,只能以梅县区分局作为被告。
03
两审均败诉,亲属依然不认可结论
2024年10月18日,兴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文波亲属的诉请。
法院为何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梅县区公安分局、分局交警大队已经尽到及时和尽力的救助义务。按照一般人普通认知,不足以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的方式应对交警检查。损害事实的发生系其自身行为造成。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周文波的亲属并不认可。其认为,周文波酒后驾驶确系违法,交警执法行为亦无过错,但执法行为引发周文波落水而现场执法交警见死不救,最终导致周文波溺亡,交警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告诉笔者,现场勘验的图片可见周文波落水处的斜坡上有一片由上至下的滑擦痕,警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周边监控中看到21时10分14秒河面出现波纹,11分01秒交警在栈道返回,11分43秒河面出现横波纹,13分18秒交警返回警车,32秒警车掉头往执勤点行驶,14分15秒程江河堤路段交警下车询问情况,16分14秒警车返回执勤点。
上述证据可以看出,体重约200斤的周文波落水时并未产生巨大的水花和波浪,这不符合跳水后的水面的情况,滑擦痕亦能看出周文波非跳水,而是慌不择路不慎滑落水中。周文波落水后,警方的行动轨迹也显示,他们并未给予施救,也无证据表明交警实施了施救。
梅州市中级法院。刘虎摄
周文波的亲属提起上诉,2024年12月18日,梅州中院再次驳回诉请,维持一审原判。判决书显示,梅县区分局、区分局交警大队坚持认为周文波的死亡系其自己的行为造成,与交通违法夜查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他们在事件中已经尽到及时和尽力救助的义务。
梅州中院认为被上诉人采取了及时救助,周文波应当预见可能得后果,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警方不存在违法执法。
周文波的亲属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2025年4月29日,广东高院以交警大队不存在对周落水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
周文波的亲属称,警方坚持认为进行了施救,但他们始终拒绝向两级法院提交能够证明他们是否及时施救的执法记录仪,也拒不提供证明他们及时拨打110的证据。两级法院在两被告拒不提交上述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进行了及时施救,因此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希望梅县公安、交警可以出示相关的执法记录仪内容及报警记录等证据,还原事件真相。
虽然两审败诉、再审申请被驳回,但是他们还是没有放弃,目前正着手准备向梅州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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