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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单项资产评估:对机器设备、房地产、无形资产等单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常用于资产交易、抵押、担保等场景。
资产组合评估:对一组相关资产进行综合评估,如企业某一生产车间的所有设备、某一房地产项目中的土地和建筑物等,以确定其整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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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通常用于企业并购、重组、上市、股权转让等经济活动,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
其他资产评估:包括金融权益评估,如对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价值评估;资产损失评估,如企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等造成的资产损失程度和价值评估等。
相关咨询业务:为客户提供资产评估相关的咨询服务,如资产评估政策法规咨询、评估方法选择咨询、资产投资价值分析等。
办理要求:
机构设立要求:
组织形式与名称:应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名称应当包含 “资产评估” 字样,且字号不得与已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人员要求:合伙制需有 2 名以上合伙人,公司制需有 2 名以上股东,且都应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近 3 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 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需有 5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公司制需有 8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应由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资金要求: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
其他要求: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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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材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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