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纠纷屡见不鲜。当当事人因结算协议产生工程款付款争议时,案件的管辖归属成为关键问题。
那么, 因结算协议产生的工程款付款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陈某林诉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工程结算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后签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此提起诉讼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林起诉请求梓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中,陈某林与梓某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陈某林对太原市某项目主楼等工程施工,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二次结构结算说明》系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对合同事项进行清理并进行工程款结算。两份协议是围绕案涉项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签订的系列协议,应整体看待。陈某林基于上述协议起诉梓某工程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等,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陈某林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周军律师提醒,因结算协议产生的工程款付款纠纷原则上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这符合建设工程纠纷的特殊性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但在实践中,从立法目的与司法效率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多次强调,对建设工程纠纷应 “穿透式” 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即便结算协议看似独立,法院仍需判断其争议是否涉及建设工程核心要素(如质量、工程量、造价等)。若涉及,则优先适用专属管辖;若仅为单纯的付款争议,且双方无异议,可谨慎适用一般管辖规则。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