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虐待被监管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违反国家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要件是:
1.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监管机构的正常活动。1979年《刑法》将虐待被监管人罪列为渎职方面的犯罪,表明其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监管机构的正常活动。2012年修正的《监狱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第4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第7条第1款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1997年《刑法》则认为,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除违反监管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侵犯了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因而被移置“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管人。“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经判决的在押罪犯;已被羁押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人员;被强制戒毒人员;被收容教养人员以及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监管法规,是指违反《监狱法》和其他有关监管的行政法规。“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对被监管人实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如捆绑、滥用戒具、任意禁闭、冻饿、罚跪、强迫从事长时间超负荷体力劳动、凌辱人格等。
按照《刑法》规定,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一贯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多人、多次,影响很坏的;指使、纵容“牢头狱霸”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因体罚虐待致使被监管人精神失常或者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的;手段恶劣,采用酷刑摧残身体、野蛮凌辱的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监管人员。
“监管人员”,是指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收容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机构中行使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其他不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违反监管法规,出于各种动机依然为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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