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置账簿、也无法提供相关成本费用资料,按照取得的收入核定征收
自然人许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等方式销售女装及配饰,取得销售收入近78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被税务稽查。
处罚事由显示,(一)增值税及附加
经查,你在2021年~2022年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等方式销售女装及配饰,取得销售收入778011.99元(不含税)(其中:2021年466664.78元,2022年311347.21元)。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7780.12元(其中: 2021年4666.65元,2022年3113.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2.30元、教育费附加116.70元以及地方教育附加77.80元。
(二)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增值税问题,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鉴于你未设置账簿、也无法提供相关成本费用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你取得的收入核定征收。
经查, 2021年你取得销售收入466664.78元,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10%,当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6666.48元。经计算,2021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166.65元;2022年你取得销售收入311347.21元,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10%,当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1134.72元。经计算,202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13.47元;
综上,你2021年~202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共计4780.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造成少缴增值税7780.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2.30元、个人所得税4780.12元,合计12832.54元。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及 <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代码“501”之规定 ,“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鉴于你已全额预缴上述少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你处以少缴税款12832.54元50%的罚款,即罚款641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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