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快递包裹背后,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复杂的权利博弈。
甲在某电商平台乙公司的店铺购买了一款手机屏幕总成,签收次日发现实物与网页描述不符,立即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
乙公司收到退货后,发现退回的产品并非自己售出的原物,当即拒收快递并向平台申诉。
平台系统却自动完成了退款流程,将货款全额返还至甲的账户。乙公司多次沟通无果,最终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
网络购物已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但虚拟交易带来的“货不对板”、“退货难”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当消费者按下“退货”按钮时,一场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博弈才刚刚开始。
一、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平台售后系统显示退货流程已完成,但根据乙公司提交的拆箱视频和物流信息,能够证明其收到的退货商品与售出商品不一致。
甲在收到平台退款后,既未退还符合退货要求的商品,也未将货款返还给乙公司,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甲同意向乙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双方纠纷得以化解。
本案的裁判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处理规则。法院明确指出,电商平台的售后判定不能替代法律裁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仍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二、法律分析
1. 退货权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确立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签收商品后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的退货权。但这项权利并非绝对,法律明确规定了四类除外商品: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数字产品
报纸期刊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补充了三类经消费者确认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拆封后影响安全或品质的商品、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期或有瑕疵商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消费者在购买特殊性质商品时,应特别注意页面标注的退货限制条款,避免因商品性质导致退货权利受限。
2. 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
“商品完好”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前提条件。根据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包装或进行合理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但以下情形视为商品不完好:
食品、化妆品等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电子电器类商品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或产生激活信息、个人使用数据留存
服装鞋帽类商品商标标识被摘除、商品受污受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消费者在查验商品时应采取合理手段,避免过度使用导致商品价值贬损。同时商家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合理退货,但消费者也需确保商品完好状态。
3. 退款规则与运费承担
退款方式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时的支付方式执行。采用信用卡支付并支付手续费的,退款时可不退回手续费;若支付时免手续费,商家可在退款中扣除手续费。
对于套装或满减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无法享受优惠的,应按购买时各商品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运费承担规则明确:商品退回的运费一般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消费者参加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达不到免运费条件,商家可在退款中扣除运费。
4. 退货程序与赠品处理
消费者需在签收商品次日起七日内发出退货通知。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包括实物、积分、代金券等形式。
若赠品不能退回,商家可要求消费者按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价款。
商家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及时提供准确的退货信息,并在收到完好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货款。
5. 平台责任与消费者滥用权利的法律风险
网络交易平台需建立完善的退货规则和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平台应对商家履行退货义务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实践中,部分消费者滥用“仅退款不退货”权利,如前述案例中甲的行为。法院明确指出,“仅退款不退货”通常仅适用于买家未收到货或拒绝收货的情形,并非允许消费者在收到退款后无偿占用货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消费者在未与商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仅退款不退货”,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贪图小利可能触及法律底线。
三、结语
网络买卖合同退货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屏障,但权利行使需遵循法律边界。消费者应理性行使退货权,商家也需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复杂的网络购物纠纷中,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应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边界。当遇到退货争议时,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权是保障合法权益的关键。
雨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消费者在检验商品质量时手段要合理,不能影响商品二次销售。
在没有和商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仅退款不退货”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谨记贪小便宜也可能触犯法律。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是基于网络买卖合同退货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具备13年丰富执业经验,专注于合同纠纷、网络消费维权等领域的法律实务研究,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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